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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价格形成机制
(1)市场调节价(经营者自主制定)
(2)政府指导价
(3)政府定价
2.经营者权利【定价方面】
(1)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
(2)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价格。
(3)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产品范围内的新产品的试销价格,特定产品除外。
(4)检举、控告侵犯其依法自主定价权利的行为。
3.政府定价的商品
【这些内容特点是自主定价价格波动会对民生影响很大,所以由政府定价】
(1)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
(2)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
(3)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
(4)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
(5)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4.无效合同的价款结算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① 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② 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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