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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类型及选择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类型
施工承包合同可以按照不同的方法加以分类,按计价方式不同可以分为:总价合同;单价合同;成本加酬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可选用其中的任何一种。
1.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又分为固定总价合同和可调总价合同 。
(1)固定总价合同 。承包商按投标时业主接受的合同价格一笔包死。在合同履行过程中 ,如果业主没有要求变更原定的承包内容,承包商在完成承包任务后 ,不论其实际成本如何 ,均应按合同价获得工程款的支付 。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时 ,承包商要考虑承担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主要风险 。固定总价合同的适用条件一般为 :
1) 工程招标时的设计深度已达到施工图设计的深度 ,合同履行过程中不会出现较大的设计变更 ,以及承包商依据的报价工程量与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不会有较大差异 。
2)工程规模较小,技术不太复杂的中小型工程或承包工作内容较为简单的工程部位。这样,可以使承包商在报价时能够合理地预见到实施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风险 。
3 )工程合同期较短( 一般为 1 年之内),双方可以不必考虑市场价格浮动可能对 承包价格的影响 。
(2)可调总价合同 。这类合同与固定总价合同基本相同,但合同期较长 ( 1 年以 上) ,只是在固定总价合同的基础上,增加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市场价格浮动对承包价格调整的条款。
由于合同期较长,承包商不可能在投标报价时合理地预见 1 年后市场价格的浮动影响 ,因此应在合同内明确约定合同价款的调整原则、方法和依据 。常用的调价方法有文件证明法 、票据价格调整法和公式调价法 。
2.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指承包商按工程量报价单内分项工作内容填报单价 ,以实际完成工量乘以所报单价确定结算价款的合同 。承包商所填报的单价应为计及人工 、材料 、施工机具、管理等费用以及利润和风险费用在内的综合单价,而非直接费(人工、材料、施工机具使用费)单价。单价合同大多用于工期长 、技术复杂 、实施过程中发生各种不可预见因素较多 的大型土建工程 ,以及业主为了缩工程建设周期,初步设计完成后就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单价合同的工程量清单内所开列的工程量为估计工程量,而非准确工程量 。
单价合同较为合理地分担了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 。因为承包商据以报价的清单工程量为初步设计估算的工程量 ,如果实际完成工程量与估计工程量有较大差异时 ,采用单价合同可以避免业主过大的额外支出或承包商的亏损 。此外,承包商在投标阶段不可能合理准确预见的风险可不必计入合同价内 ,有利于业主取得较为合理的报价 。单价合同按照合同工期的长短 ,也可以分为固定单价合同和可调价单价合同两类 ,调价方法与总价合同的调价方法相同
3. 成本加酬金合同
成本加酬金合同是将工程项目的实际造价划分为直接成本费和承包商完成工作后应 得酬金两部分 。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直接成本费由业主实报实销,另按合同约定的方式付给承包商相应报酬 。
成本加酬金合同大多适用于边设计、边施工的紧急工程或灾后修复工程 。由于在签订合同时,业主还不可能为承包商提供用于准确报价的详细资料,因此,在合同中只能商定酬金的计算方法。在成本加酬金合同中,业主需承担工程项目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因而也就承担了工程项目的全部风险。而承包商由于无风险,其报酬往往也较低 。
按照酬金的计算方式不同 ,成本加酬金合同的形式有 :
成本加固定酬金合同、成本加固定百分比酬金合同 、成本加浮动酬金合同 、目标成本加奖罚合同等。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类型的选择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形式繁多、特点各异,业主应综合考虑以下4方面的因素选择不同计价模式的合同。
1.工程项目的复杂程度
规模大且技术复杂的工程项目,承包商风险较大,各项费用不易准确估算,因而不易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最好是:对价格估算准的部分采用固定总价合同,估算不准的部分采用单价合同或成本加酬合同。
2. 工程项目的设计深度
施工招标时所依据的工程项目设计深度,经常是选择合同类型的重要因素 。招标图纸和工程量清单的详细程度能否使投标人进行合理报价 ,取决于已完成的设计深度 。
3. 工程施工技术的先进程度
如果工程施工中有较大部分采用新技术和新工艺,当业主和承包商在这方面过去都没有经验 ,且在国家颁布的标准 、规范、定额中又没有可作为依据的标准时,为了避免投标人盲目地提高承包价款,或由于对施工难度估计不足而导致承包亏损,不宜采用固定价合同 ,而应选用成本加酬金合同 。
4. 工程施工工期的紧迫程度
有些紧急工程 (如灾后恢复工程等) 要求尽快开工且工期较紧时 ,可能仅有实施方案,还没有施工图纸 ,因此,承包商不可能报出合理的价格 ,宜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对于一个建设工程项目而言,究竟采用何种合同形式不是固定不变的 。即使在同一个工程项目中,各个不同的工程部分或不同阶段,也可以采用不同类型的合同。在划分标段、进行合同策划时,应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后再作出决策 。
鉴于施工合同的内容复杂、涉及面广,为避免施工合同双方遗漏某些重要条款,或 约定的义务和责任不够公平合理 ,国家有关部门或行业通常会颁布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作为规范性 、指导性合同文件供选用 。
目前,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有多种 ,有代表性的有国家九部委联合发布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 年版)中的合同条款、《关于印发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的通知》(发改法规〔 2011 〕3018号) 中的简明标准施工合同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 》GF-2011---0216 以及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 示范文本)》 GF-2017---0201和《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03---0213 等。下面主要介绍《关于印发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的通知 》( 发改法规〔 2011 〕3018 号) 中的简明合同条款。
(一)简明标准施工合同概述
1.简明标准施工合同的组成
简明标准施工合同由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及合同附件组成 。其中,通用合同条款包括 17 部分内容 ,即一般约定、发包人义务、监理人、承包人 、施工控制网 、 工期 、工程质量、试验和检验 、变更、计量与支付 、竣工验收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 保险、不可抗力、违约、索赔、争议解决。合同附件包括合同协议书和履约担保两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规定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 ,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①合同协议书 ;②中标通知书;③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④专用合同条款 ;⑤通用合同条款 ;⑥技术标准和要求;⑦图纸;⑧已 标价工程量清单 ;⑨其他合同文件 。
(二)简明标准施工合同中有关工程造价的条款
1.合同价格和费用
(1)签约合同价。是指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的合同总金额。其中,暂列金额是指己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 ,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 所需材料 、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 ,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计日工是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 ,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 。
(2)合同价格。是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 ,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 ,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3)费用。是指为雇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 ,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
(4)质量保证金 ( 或称保留金) 是指按合同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
2.工程预付款
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 、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的额度、预付办法 ,以及扣回与还请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 。
3. 工程相关费用。
(1)不利物质条件引发的费用。(2)发包人延误工期引发的费用。 (3)承包人延误工期引发的费用。 (4)工程隐蔽部位剥离检查费用。 (5)清除不合格工程的费用 。( 6 ) 材料 、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费用 。
4. 工程进度款及其支付
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支付分解表确定的每个付款周期末 ,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 ,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 ,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 7 天内完成核查 ,并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付款证书 。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的 14 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
5. 变更值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 ,但有类似子目的 ,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 ,由监理人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6. 工程索赔
(1)承包人索赔的提出。根据合同约定 ,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 ( 或) 延长工期的 ,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14 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 或) 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14天内,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承包人未在前述 14 天内递交索赔通知书的 ,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 (或) 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14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
2 ) 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 ,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14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 ,按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执行。
7.竣工结算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价格不因物价波动和法律变化而调整 。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的7天内完成核查、准备竣工付款证书并送发包人审核,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14 天内提出具体意见或 签认竣工付款证书 ,并在监理人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的28 天内将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 。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并提出具体意见或者签认竣工付款证书的,视为同意承包人提出的竣工付款金额。
竣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 ,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 、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
第一种解决方式 :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第二种解决方式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发生争议后,在一般情况下,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当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停止履行合同 :
( 1) 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
( 2 ) 调解要求停止施工 ,且为双方接受 ;
( 3 ) 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
( 4 ) 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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