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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效合同的价款结算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二、工程价款利息计付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对于无效合同,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
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①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实际交付之日;
②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③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三、工程竣工日期确定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①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②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③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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