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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及相关条
考点一:建筑许可
一、施工许可
(一)施工许可证的申领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①已办理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②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筑工程,已取得规划许可证;
③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④已经确定建筑施工单位;
⑤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⑥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⑦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
1、废止
(二)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
2、重新核验
因故中止施工,中止施工之日起 1 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
中止施工满 1 年,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
3、重新办理开工报告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 6 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领取施工许可证后开工的最长日期 3 个月
开工延期的时间 3 个月(可延期两次)
中止施工,提出报告的时间 1 个月
中止施工后需核验施工许可证的 1 年以上
二、从业资格
1、单位资质
从事建筑活动的施工企业、勘察、设计和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贯等级许可的商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专业技术人员资格
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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