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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
1. 缺陷责任期及其计算: 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1)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2)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2. 保证金预留比例及管理。
1)保证金预留比例: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形式的参照执行。
2)保证金预留: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后,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并预留保证金;
3)保证金管理: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干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管理;其他政府投资项目,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责任期内,若发包方被撤销,保证金随资产一并移交使用单位。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金方式的,可双方约定将保证金交由金融机构托管,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