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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光、通风
1.各类用房采光标准除按计算及单项设计规范确定外,浴厨等辅助用房的窗地比不小于1/10,楼梯间、走道不小于1/14。
2.内走道长度小于或等于20m时至少应有一端采光,大于20m时应两端采光,大于40m时应增加中间采光口,否则应采用人工照明。
3.有效采光面积
离地面高度在0.50m以下的采光口不应计入有效采光面积。
采光口上部有宽度超过1.Om的外廊、阳台等遮挡物时,其有效采光面积可按采光口 面积的70%计算。
水平天窗有效采光面积可按采光口面积的3倍计算。
4.自然通风的开口面积与地板面积之比:居住用房、浴厕等不小于1/20,厨房不小于1/10,并不得小于0.8m2。
5.严寒地区的居住用房,严寒及寒冷地区的厨房,无直接自然通风的浴厕均应设自然通风道或通风换气设施。自然通风道净截面面积及排风口有效面积不应小于0.015 m2,并应设于窗户或进风口相对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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