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信预约提醒成功
有关修改设计文件方面的规定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 第二十八条对设计文件修改作以下规定:
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确需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应当由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经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修改单位对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监理单位发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有权要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修改。
编辑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