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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自动扶梯
电梯、自动扶梯均不得计作安全出口。
1.电梯
(1)电梯井不宜被楼梯环绕。
(2)以电梯为主要交通的,每栋建筑物或建筑物的每个服务区内乘客电梯不宜少于2台。
(3)电梯不应在转角处紧邻布置,单侧排列不应超过4台,双侧布置不应超过8台。
(4)候梯厅深度:
单台或单侧排列时,住宅电梯)≥B
其他电梯≥1.5B
多台双侧排列时,≥相对电梯月之和并<4.5m(客梯)
B--轿厢深度。供轮椅用候梯厅不小于1.5mxl.5m,不包括穿越候梯厅的走道宽度。
(5)井道机房不宜与主要房间贴邻,否则应隔振、隔声。
(6)机房应专用,其围护结构应保温隔热,室内应通风、防潮、防尘;不应在机房顶板上直接设置水箱及在机房内直接穿越水管或蒸汽管。
2.自动扶梯起止平台深度应满足安装尺寸,留足人流等候及缓冲面积。扶手与平行墙面间、扶手与楼板开口边缘、相邻两平行梯扶手间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4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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