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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探测器的设置
火灾探测器的设置部位,应与保护对象的等级相适应。
(一)关于超高层建筑的设置规定
在超高层建筑中,除不适合装设火灾探测器的部位(如厕所、浴池),均应全面设置火灾探测器。
(二)关于一级或二级保护对象的设置规定
一级及二级保护对象,应分别在下列部位设置火灾探测器:
1.走道、大厅;
2.重要的办公室、会议室及贵宾休息室;
3.可燃物品库、空调机房、自备应急发动机房、配变电室、UPS室;
4.地下室、地下车库及低层建筑的底层汽车库(超过25台);
5.具有可燃物的技术夹层;
6.主要的资料、档案库;
7.前室(包括消防电梯、防排烟楼梯间、疏散楼梯间及合用前室);
8.电子设备的机房(如电话站、广播站、广播电视机房、中控室等);
9.电缆隧道和高层建筑的垃圾井前室、电缆竖井;
10.净高超过0.8m具有可燃物的闷顶(但具有自动喷洒设施的可不装);
11.电子计算机房的主机室、控制室、磁带库;
12.商业和综合建筑的营业厅,可燃商品陈列室、周转库房;
13.展览楼的展览厅、报告厅、洽谈室;
14.博物馆的展厅、珍品储存室;
15.财贸金融楼的营业厅、票证库;
16.三级及以上旅馆的客房、公共活动用房和对外出租的写字楼内主要办公室;
17.电信和邮政楼的主要机房、电力室;
18.广播电视楼的演播室、录音室、播音室、道具和布景室、节目播出及其技术用房;
19.电力及防洪调度楼的微波机房、计算机房、调度室、微波室、控制机房;
20.医院的病历室、高级病房及贵重医疗设备的房间;
21.剧场的舞台、化妆室、声控和灯控室、服装、道具和布景室;
22.体育馆(场)的声控、灯控室和计时记分控制室;
23.铁路旅客站、码头和航空港的调度室,导控室、行包房、票据库、售票室、软席候车室等;
24.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消防功能要求需要设置火灾探测器的其他场所。
(三)关于三级保护对象的设置规定
1.电子计算机房的主机室、控制室、磁带库;
2.商场的营业厅、周转库房;
3.图书馆的书库;
4.主要的资料及档案库、陈列室;
5.剧场的声控室,灯控室、化妆室、道具及布景室;
6.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消防功能要求需要设置火灾探测器的其他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