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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库设计规范(JGJ100-98)
1.O.4中、小型车辆的坡道式及升降机式汽车库建筑宜按容量规模分为4类:
α)停车数大于500辆的为特大型;
b)停车数301-500辆的为大型;
c)停车数51-500辆的为中型;
d)停车数小于50辆的为小型。
3.2.3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应分为三级,地下汽车库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α)车库之间以及车库与除甲类物品库房外的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
b)汽车库,修车库(一、二级)一所有建筑物(一、二级)=10;
c)汽车库,修车库(一、二级)一所有建筑物(三级)=12;
d)停车场一所有建筑物(一、二级)=6;
e)停车场一所有建筑物(三级)=8;
f)高层汽车库与其他建筑物之间,汽车库、修车库与高层工业、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以上规定值增加3m;
g)汽车库不应与甲、乙类生产厂房、库房以及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组合建造;
h)当病房楼与汽车库有完全的防火分隔时,病房楼的地下可设置汽车库;
i)为车库服务的下列附属建筑,可与汽车库、修车库贴邻建造,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并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3.2.4大中型汽车库的库址,车辆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特大型汽车库库址,车辆出入口不应少于3个,并应设置人流专用出人口。各汽车出人口之间的净距应大于15m。出入口的宽度,双向行驶时不应小于7m,单向行驶时不应小于5m。
3.2.5公用汽车库的库址,当需设置办理车辆出入手续的出入口时应设候车道。候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3m,长度可按办理出入手续时需停留车辆的数量确定,但不应小于2辆,每辆车候车道长度应按5m计算。
3.2.7特大、大、中型汽车库的库址出入口应设于城市次干道,不应直接与城市主干道连接。
3.2.8汽车库库址的车辆出入口,距离城市道路的规划红线不应小于7.5m,并在距出入口边线内2m处作视点的120~范围内至边线外7.5m以上不应有遮挡视线的障碍物。
3.2.9库址车辆出入口与城市人行过街天桥、地道、桥梁或隧道等引道口的距离应大于50m;距离道路交叉口应大于80m。
3.2.11地下汽车库的排风口应设于下风向,排风口不应朝向邻近建筑物和公共活动场所,排风口离室外地坪高度应大于2.5m,并应作消声处理。
4.1.2汽车库内停车方式应排列紧凑、通道短捷、出入迅速、保证安全和与柱网相调,并应满足一次进出停车位要求。
4.1.4汽车库内小型汽车与小型汽车、墙、柱、护栏之间的最小净距应符合以下规定:
平行停车时汽车间纵向净距1.20m:
垂直式、斜列式停车时汽车间纵向净距0.50m;
汽车间横向净距0.60m;
汽车与柱间净距0.30m;
汽车与墙、护栏及其他构筑物间净距:纵向0.50m,横向0.60m。
4.1.5.3小型车垂直通车道方向的最小停车带宽度:
平行式:2.4m
300斜列式:3.6m
450斜列式:4.4m
600斜列式:5m
垂直式:5.3m
小型车平行通车道方向的最小停车位宽度:
平行式:6.0m
300斜列式:4.8m
450斜列式:3.4m
600斜列式:2.8m
垂直式:2.4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