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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的由来与发展
1988年7月建设部颁发了《关于开展监理工作的通知》。对建设监理的范围、对象、监理的内容、开展监理的步骤等作出明确规定。并选择了八个城市和部委开始了监理试点。
1993年起用三年时间完成稳步发展。
1996年监理进人全面推行阶段。
监理应当依据建设法律、行政法规和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业主实施监督。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及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施工单位改正。
建筑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范围。
建设部2001年1月发布了第86号令《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的规定》,在这个规定中明确下列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成片开发的住宅小区工程;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所谓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是指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市政项目,科教文化项目,体育旅游商业项目,卫生社会福利项目等。
住宅项目是指5万平方米以上的小区,高层住宅和结构复杂的多层住宅也必须监理。
建设监理是我国建设领域里的又一项重大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