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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领开工证,进入施工安装阶段
建筑法第7条规定申领开工证应由业主向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办理。建设部1999年12月1日发布71号令。其中第二条规定: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饰、装修和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应向县级以上主管部门申领开工证(投资30万元以下或300m2以下可不领)。
申领开工许可证的条件:
已经办理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已定好施工企业;
有满足施工带要的施工图纸,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大型工程有保证施工三个月需要的施工图即可开工(97建设部352号文);
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措施,按规定办理了质量监督手续;
资金已落实。综合开发的资金来源主要有:预算内资金、开发单位的自有资金、银行贷款以及利用外资。在开发项目的资金总额中自有资金总额不得低于年度投资工作量的:30%;已收购楼款,在商品房建成销售前不得超过全部建酷工作量的70%;其中,开工建设时预收购房款不得超过40%,待房屋建设工作量完成50%时,可再收.30%。建设单位应提供银行证明、保函或担保;
国家规定必须委托监理的项目已委托了监理;
法规确定的其他条件。
建筑法规定:开工证的有效期是3个月,过期作废,可以延期两次,每次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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