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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设备的交货方式和交货价。可分为内陆交货类、目的地交货类、装运港交货类三种。
1)内陆交货类即卖方在出口国内陆的某个地点交货。在交货地点,卖方及时提交合同规定的货物和有关凭证,并负担交货前的一切费用并承担风险;买方按时接受货物,交付货款,负担接货后的一切费用并承担风险,并自行办理出口手续和装运出口。货物的所有权也在交货后由卖方转入买方。这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主要有工厂交货价(EXW)和货交承运人价(FCA)两种交货价。
2)目的地交货类即卖方要在进口国的港口或内地交货,有目的港船上交货价(DES)、目的港码头交货价(DEQ)(关税已付)和完税后交货价(DDP)(进口国的指定地点)等几种交货价。它们的特点是:买卖双方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是以目的地约定交货点为分界线,只有当卖方在交货点将货物置于买方控制下才算交货,才能向买方收取货款。这类交货价对卖方来说承担的风险较大,在国际贸易中卖方一般不愿采用这类交货方式。
3)装运港交货类即卖方在出口国装运港完成交货任务。主要有装运港船上交货价(FOB)亦称离岸价;运费在内价(C&F)装运港船边交货价(FAS)和运费、保险费在内价(CIF)等几种价格。它们的特点主要是:卖方按照约定的时间在装运港交货,只要卖方把合同规定的货物装船后提供货运单据便完成交货任务,可凭单据收回货款。这适用于海运或内陆水运。
装运港船上交货价(FOB)是我国进口设备采用最多的一种货价。采用船上交货价时卖方的责任是:在规定的限期内,负责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口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只,并及时通知买方;负责货物装船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负责办理出口手续提供出口国政府或有关方面签发的证件;负责提供有关装运单据。买方的责任是:负责租船或订舱,支付运费,并将船期、船名通知卖方;负担货物装船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负责办理保险及支付保险费,办理在目的港的进口和收货手续;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装运单据,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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