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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控制
(一)用地面积
规划划拨用地红线范围内用地。常以公顷(hm2)表示,有时用亩,1亩=666.6m2,1hm2=15亩=10000 m2=1 hm2。
(二)用地性质
用地性质一般由城市规划确定的,它标定了基地利用方式,限定了基地上的建筑物性质与功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明确规定了城市用地10大类,46中类,73小类的要求。
城市建筑用地包括:居住、公共设施、工业、仓储、对外交通、道路广场、市政公用设施、绿地及特殊用地9类(不包括水域)。
城市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详查表1-25
(三)红线
有道路红线和建筑红线之分。道路红线是指城市道路(公用设施)用地与建筑用地之间的分界线。建筑红线是指建筑用地相互间的用地分界线,或与道路红线共同的分界线。河流水体用地称蓝线,城市绿地称绿线。
不允许超越道路红线规定的建筑突出物有:台阶、平台、窗井、地下建筑及基础、基地内地下管网。
允许超越道路红线规定的建筑突出物有:2m以上窗扇、雨罩,并小于0.4m宽2.5m以上的遮阳,并小于3m宽;3.5m以上阳台、雨罩,并小于1m宽;5m以上阳台、雨罩,并小于3m宽。《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中明文规定:突出物要牢固,不得向道路泄雨水。
(四)建筑范围控制线
建筑范围控制线应比红线范围略小。基地上可建建筑的范围称建筑范围控制线,红线以内、建筑范围控制线地界以外的用地属土地所有者,只能作道路、绿化、停车场用。
(五)停泊自车位数
机动车、自行车停车指标请详查本章第七节列表1-10及表1-19的规定。
用地控制
(一)用地面积
规划划拨用地红线范围内用地。常以公顷(hm2)表示,有时用亩,1亩=666.6m2,1hm2=15亩=10000 m2=1 hm2。
(二)用地性质
用地性质一般由城市规划确定的,它标定了基地利用方式,限定了基地上的建筑物性质与功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明确规定了城市用地10大类,46中类,73小类的要求。
城市建筑用地包括:居住、公共设施、工业、仓储、对外交通、道路广场、市政公用设施、绿地及特殊用地9类(不包括水域)。
城市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详查表1-25
(三)红线
有道路红线和建筑红线之分。道路红线是指城市道路(公用设施)用地与建筑用地之间的分界线。建筑红线是指建筑用地相互间的用地分界线,或与道路红线共同的分界线。河流水体用地称蓝线,城市绿地称绿线。
不允许超越道路红线规定的建筑突出物有:台阶、平台、窗井、地下建筑及基础、基地内地下管网。
允许超越道路红线规定的建筑突出物有:2m以上窗扇、雨罩,并小于0.4m宽2.5m以上的遮阳,并小于3m宽;3.5m以上阳台、雨罩,并小于1m宽;5m以上阳台、雨罩,并小于3m宽。《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中明文规定:突出物要牢固,不得向道路泄雨水。
(四)建筑范围控制线
建筑范围控制线应比红线范围略小。基地上可建建筑的范围称建筑范围控制线,红线以内、建筑范围控制线地界以外的用地属土地所有者,只能作道路、绿化、停车场用。
(五)停泊自车位数
机动车、自行车停车指标请详查本章第七节列表1-10及表1-19的规定。
用地控制
(一)用地面积
规划划拨用地红线范围内用地。常以公顷(hm2)表示,有时用亩,1亩=666.6m2,1hm2=15亩=10000 m2=1 hm2。
(二)用地性质
用地性质一般由城市规划确定的,它标定了基地利用方式,限定了基地上的建筑物性质与功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明确规定了城市用地10大类,46中类,73小类的要求。
城市建筑用地包括:居住、公共设施、工业、仓储、对外交通、道路广场、市政公用设施、绿地及特殊用地9类(不包括水域)。
城市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详查表1-25
(三)红线
有道路红线和建筑红线之分。道路红线是指城市道路(公用设施)用地与建筑用地之间的分界线。建筑红线是指建筑用地相互间的用地分界线,或与道路红线共同的分界线。河流水体用地称蓝线,城市绿地称绿线。
不允许超越道路红线规定的建筑突出物有:台阶、平台、窗井、地下建筑及基础、基地内地下管网。
允许超越道路红线规定的建筑突出物有:2m以上窗扇、雨罩,并小于0.4m宽2.5m以上的遮阳,并小于3m宽;3.5m以上阳台、雨罩,并小于1m宽;5m以上阳台、雨罩,并小于3m宽。《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中明文规定:突出物要牢固,不得向道路泄雨水。
(四)建筑范围控制线
建筑范围控制线应比红线范围略小。基地上可建建筑的范围称建筑范围控制线,红线以内、建筑范围控制线地界以外的用地属土地所有者,只能作道路、绿化、停车场用。
(五)停泊自车位数
机动车、自行车停车指标请详查本章第七节列表1-10及表1-19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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