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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建筑师考试考场必备之重点规范(一)

|0·2013-10-14 15:36:15浏览0 收藏0
摘要 注册建筑师考试考场必备之重点规范(一)

  幼托学校老年建筑篇精简摘要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JGJ 39―8

  第1.0.3条 托儿所、幼儿园是对幼儿进行保育和教育的机构。接纳不足三周岁幼儿的为托儿所,接纳三至六周岁幼儿的为幼儿园。

  一、幼儿园的规模(包括托、幼合建的)分为:

  大型:10个班至12个班。 中型:6个班至9个班。 小型:5个班以下。

  二、单独的托儿所的规模以不超过5个班为宜。

  三、托儿所、幼儿园每班人数:

  1.托儿所:乳儿班及托儿小、中班15~20人,托儿大班21~25人。

  2.幼儿园:小班20~25人,中班26~30人,大班31~35人。

  第2.1.1条 四个班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应有独立的建筑基地,并应根据城镇及工矿区的建设规划合理安排布点。托儿所、幼儿园的规模在三个班以下时,也可设于居住建筑物的底层,但应有独立的出入口和相应的室外游戏场地及安全防护设施。

  第2.2.3条 托儿所、幼儿园室外游戏场地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必须设置各班专用的室外游戏场地。每班的游戏场地面积不应小于60m2。各游戏场地之间宜采取分隔措施。

  二、应有全园共用的室外游戏场地,其面积不宜小于下式计算值:

  室外共用游戏场地面积(m2)=180+20(N-1)

  注:1、180、20、1为常数、N为班数(乳儿班不计)。

  2、室外共用游戏场地应考虑设置游戏器具、30m跑道、沙坑、洗手池和贮水深度不超过0.3m的戏水池等。

  第3.1.4条 严禁将幼儿生活用房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第3.1.5条 生活用房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表3.1.5的规定。

  活动室、寝室、乳儿室 2.8m 音体活动室 3.6m

  第3.1.7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布置在当地最好日照方位,并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少于3h(小时)的要求,温暖地区、炎热地区的生活用房应避免朝西,否则应设遮阳设施。

  第3.1.8条 建筑侧窗采光的窗地面积之比,不应小于表

  活动室、音体活动室、乳儿室 1/5 寝室、喂奶室、医务保健室、隔离室 1/6 其他房间 1/8

  第3.1.9条 音体活动室、活动室、寝室、隔离室等房间的室内允许噪声级不应大于50dB,间隔墙及楼板的空气声计权隔声量(RW)不应小于40dB,楼板的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LnT,W)不应大于75dB。

  第3.2.3条 单侧采光的活动室,其进深不宜超过6.60m。楼层活动室宜设置室外活动的露台或阳台,但不应遮挡底层生活用房的日照。

  第3.2.4条 幼儿卫生间应满足下列规定:

  一、卫生间应临近活动室和寝室,厕所和盥洗应分间或分隔,并应有直接的自然通风。

  二、盥洗池的高度为0.50~0.55m,宽度为0.40~0.45m,水龙头的间距为0.35~0.4m。

  三、无论采用沟槽式或坐蹲式大便器均应有1.2m高的架空隔板,并加设幼儿扶手。每个厕位的平面尺寸为0.80m×0.70m,沟槽式的槽宽为0.16~0.18m,坐式便器高度为0.25~0.3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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