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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电气
第1条 商店建筑电气负荷,根据其重要性和中断供电所造成的影响和损失程度而分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大型百货商店、商场的营业厅、门厅、公共楼梯和主要通道的照明及事故照明应为一级负荷,自动扶梯和乘客电梯应为二级负荷;
二、高层民用建筑附设商店的电气负荷等级应与其相应的最高负荷等级相同;
三、中型百货商店、商场的营业厅、门厅、公共楼梯和主要通道的照明及事故照明、乘客电梯应为二级负荷,其余应为三级负荷;
四、凡不属于本条一至三款的其它商店建筑的电气负荷可为三级负荷;
五、在商店建筑中,当有大量一级负荷时,其附属的锅炉房、空调机房等的电力及照明可为二级负荷;
六、商店建筑中如设电话总机房,其交流电源负荷等级应与其电气设备之最高负荷等级相同;
七、商店建筑中的消防用电设备的负荷等级应符合相应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2条 商店建筑的照明设计,为达到显示商品特点、吸引顾客和美化室内环境等目的,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照明设计应与室内设计和商店工艺设计统一考虑;
二、对照度、亮度在平面和空间均宜配置恰当,使一般照明、局部重点照明和装饰艺术照明能有机组合;
三、为表达不同商店、商场的营业厅的特定光色气氛和商品的真实性或强调性显色、立体感和质感,应合理选择光色间对比度、不同色温和照度要求。
第3条 各类商店建筑的一般照明,在距地面0.80m参考水平工作面处的推荐照度值可参照表5.3.3的规定。
一般照明推荐照度 表5.3.3
注:①表中推荐照度适合任一种光源。
②设在地下层(室)内建筑物深处的商店营业厅,如无天然光或天然光不足时,宜将表中推荐照度提高一级。
③当采用荧光灯等气体放电光源时,其推荐照度不宜低于30Lx。
第4条 大中型百货商店、商场宜设重点照明,各类商店、商场的收款台、修理台、货架柜(按需要)等宜设局部照明,橱窗照明的照度宜为营业厅照度2~4倍,货架柜的垂直照度不宜低于50Lx。
第5条 商店、商场营业厅照明,除满足一般垂直照度外,柜台区的照度宜为一般垂直照度2~3倍(近街处取低值,厅内深处取高值)。
第6条 商店建筑营业厅内的照度和亮度分布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般照明的均匀度(工作面上最低照度与平均照度之比)不应低于0.6;
二、顶棚的照度应为水平照度的0.3~0.9;
三、墙面的照度应为水平照度的0.5~0.8;
四、墙面的亮度不应大于工作区的亮度;
五、视觉作业亮度与其相邻环境的亮度比宜为3∶1;
六、在需要提高亮度对比或增加阴影的地方可装设局部定向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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