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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防火
第1条 商店建筑防火与疏散设计,除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本章各项规定。
第2条 商店的易燃、易爆商品库房宜独立设置;存放少量易燃、易爆商品库房如与其它库房合建时,应设有防火墙隔断。
第3条 专业商店内附设的作坊、工场应限为丁、戊类生产,其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层数和面积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4条 综合性建筑的商店部分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非燃烧体楼板与其它建筑部分隔开;商店部分的安全出口必须与其它建筑部分隔开。
注:多层住宅底层商店的顶楼板耐火极限可不低于1h。
第5条 商店营业部分的吊顶和一切饰面装修,应符合该建筑物耐火等级规定,并采用非燃烧材料或难燃烧材料。
第6条 大中型商业建筑中有屋盖的通廊或中庭(共享空间)及其两边建筑,各成防火分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当两边建筑高度小于24m则通廊或中庭的最狭处宽度不应小于6m,当建筑高度大于24m则该处宽度不应小于13m;
二、通廊或中庭的屋盖应采用非燃烧体和防碎的透光材料,在两边建筑物支承处应为防火构造;
三、通廊或中庭的自然通风要求应符合第3.1.10条的规定。
当为封闭中庭时应设自动排烟装置;
四、通廊或中庭的消防设施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7条 商店建筑内如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敞楼梯、自动扶梯等开口部位时,应按上下连通层作为一个防火分区,其建筑面积之和不应超过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8条 防火分区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如有开口部位应设防火门窗或防火卷帘并装有水幕。
第二节 疏 散
第1条 商店营业厅的每一防火分区安全出口数目不应少于两个;营业厅内任何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直线距离不宜超过20m。
注:小面积营业室可设一个门的条件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2条 商店营业厅的出入门、安全门净宽度不应小于1.40m,并不应设置门槛。
第3条 商店营业部分的疏散通道和楼梯间内的装修、橱窗和广告牌等均不得影响设计要求的疏散宽度。
第4条 大型百货商店、商场建筑物的营业层在五层以上时,宜设置直通屋顶平台的疏散楼梯间不少于2座,屋顶平台上无障碍物的避难面积不宜小于最大营业层建筑面积的50%。
第5条 商店营业部分疏散人数的计算,可按每层营业厅和为顾客服务用房的面积总数乘以换算系数(人/┫)来确定:
第一、二层,每层换算系数为0.85;
第三层,换算系数为0.77;
第四层及以上各层,每层换算系数为0.60。
第6条 商店营业部分的底层外门、楼梯、走道的各自总宽度计算应符合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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