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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营业部分
第1条 普通营业厅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按商品的种类、选择性和销售量进行适当的分柜、分区或分层,顾客较密集的售区应位于出入方便地段;
二、厅内柱网尺寸,根据商店规模大小、经营方式和结构选型而定,应便于柜台、货架布置并有一定灵活性。通道应便于顾客流动并有均匀的出入口。
第2条 普通营业厅内各售区面积可按不同商品种类和销售繁忙程度而定。营业厅面积指标可按平均每个售货岗位15┫计(含顾客占用部分);也可按每位顾客1.35┫计。
注:营业厅内,如堆置大量商品时,应将指标计算以外的面积计入仓储部分。
第3条 普通营业厅内通道最小净宽度应符合表3.2.3的规定。
普通营业厅内通道最小净宽度 表3.2.3
注:①设有全年不断空调,人工采光的小型厅或局部空间的净高可酌减,但不应小于2.40m。
②营业厅净高应按楼地面至吊顶或楼板底面之间的垂直高度计算。
第4条 营业厅内或近旁,为售货需要年所加的小间或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出售服装的柜台较多时应设试衣室;
二、检修钟表、电器、电子产品等的用地面积可按每一工作人员6┫计;
三、出售乐器和音响器材等宜设试音室,其面积不应小于2┫。
第5条 自选营业厅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综合性营业厅内宜分开设置工业制品类及食品类商品的自选场地;
二、厅前应设置顾客衣物寄存处、进厅闸位、供选购用盛器堆放位及出厅收款包装位等,其面积总数不宜小于营业厅面积的8%;
三、应根据厅内可容纳顾客人数,在出厅位按每100人设收款包装台1个(含0.60m宽顾客通过口);
四、每个面积超过1000┫的营业厅宜设闭路电视监控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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