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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之商店设计第三章(1)

|0·2012-12-12 14:45:38浏览0 收藏0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1条 商店建筑按使用功能分为营业、仓储和辅助三部分。建筑内外应组织好交通,人流、货流应避免交叉,并应有防火、安全分区。

  第2条 商店建筑的营业、仓储和辅助三部分建筑面积分配比例可参照表3.1.2的规定。

  商店建筑面积分配比例         表3.1.2

  注:①商店建筑,如营业部分混有大量仓储面积时,可仅采用其辅助部分配比。

  ②仓储及辅助部分建筑可不全部建在同一基地内。

  ③如城市设置集中商品储配库和社会服务设施等较完善时,可适当调减仓储、辅助部分配比。

  第3条 商店建筑外部所有凸出的招牌、广告均应安全可靠,其底部至室外地面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5m。

  第4条 商店建筑,如设置外向橱窗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橱窗平台高于室内地面不应小于0.20m,高于室外地面不应小于0.50m;

  二、橱窗应符合防晒、防眩光、防盗等要求;

  三、采暖地区的封闭橱窗一般不采暖,其里壁应为绝热构造,外表应为防雾构造。

  第5条 营业和仓储用房的外门窗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连通外界的底(楼)层门窗应采取防盗设施;

  二、根据具体要求,外门窗应采取通风、防雨、防晒、保温等措施。

  第6条 营业部分的公用楼梯,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室内楼梯的每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40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6m,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8m;

  二、室外台阶的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5m,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30m;

  三、供轮椅使用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1∶12,两侧应设高度为0.65m的扶手,当其水平投影长度超过15m时,宜设休息平台。

  第7条 大型商店营业部分层数为四层及四层以上时,宜设乘客电梯或自动扶梯;商店的多层仓库可按规模设置载货电梯或电动提升机、输送机。

  第8条 营业部分设置的自动扶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自动扶梯倾斜部分的水平夹角应等于或小于30°;

  二、自动扶梯上下两端水平部分3m范围内不得兼作它用;

  三、当只设单向自动扶梯时,附近应设置相配伍的楼梯。

  第9条 商店营业厅应尽可能利用天然采光。

  第10条 营业厅内采用自然通风时,其窗户等开口的有效通风面积,不应小于楼地面面积的1/20,并宜根据具体要求采取有组织通风措施,如不够时应采用机械通风补偿。

  第11条 设系统空调或采暖的商店营业厅的建筑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围护结构应符合建筑热工要求;

  二、营业厅内应无明显的冷(热)桥构造缺陷和渗透的变形缝;

  三、通风道、口应设消音、防火装置;

  四、营业厅与空气处理室之间的隔墙应为防火兼隔音构造,并不得直接开门相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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