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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之商店设计第二章

|0·2012-12-12 14:43:50浏览0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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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选址和布置

  第1条 大中型商店建筑基地宜选择在城市商业地区或主要道路的适宜位置。

  大中型菜市场类建筑基地,通路出口距城市干道交叉路口红线转弯起点处不应小于70m。

  小区内的商店建筑服务半径不宜超过300m。

  第2条 商店建筑不宜设在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厂房、仓库和易燃、可燃材料堆场附近;如因用地条件所限,其安全距离应符合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3条 大中型商店建筑应有不少于两个面的出入口与城市道路相邻接;或基地应有不小于1/4的周边总长度和建筑物不少于两个出入口与一边城市道路相邻接。

  第4条 大中型商店基地内,在建筑物背面或侧面,应设置净宽度不小于4m的运输道路。基地内消防车道也可与运输道路结合设置。

  第5条 新建大中型商店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前,按当地规划部门要求,应留有适当集散场地。

  第6条 大中型商店建筑,如附近无公共停车场地时,按当地规划部门要求,应在基地内设停车场地或在建筑物内设停车库。

  第二节 步行商业街

  第1条 步行商业街内应禁止车辆通行,并应符合城市规划和消防、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2条 原有城市道路改为步行商业街时,必须具备邻近道路能负担该区段车流量的条件。

  第3条 步行商业街的宽度,根据不同情况,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改、扩建两边建筑与道路成为步行商业街的红线宽度不宜小于10m;

  二、新建步行商业街可按街内有无设施和人行流量确定其宽度,并应留出不小于5m的宽度供消防车通行。

  第4条 步行商业街长度不宜大于500m并在每间距不大于160m处,宜设横穿该街区的消防车道。

  第5条 步行商业街上空如设有顶盖时,净高不宜小于5.50m,其构造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并采用安全的采光材料。

  第6条 步行商业街两侧如为多层建筑,因交通功能而设置外廊、天桥和梯道时,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7条 步行商业街的各个出入口附近应设置停车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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