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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给水排水
第1条 文化馆建筑应设室内给水排水系统。
第2条 群众活动部分及学习辅导部分应设置开水或消毒水供应设施。
第3条 文化馆建筑应分层设置厕所。
第二节 采暖与通风
第1条 采暖地区文化馆宜采用热水采暖。儿童活动房间的散热器应采取防护措施。
第2条 文化馆各种房间的采暖室内计算温度应符合表5.2.2的规定。
采暖室内计算温度(℃) 表 5.2.2
第三节 电气
第1条 一般规模的文化馆宜为低压配电。其总配电装置应设于管理和进出线方便的部位。
第2条 文化馆各类用房的电气设计应考虑房间需要互换和增加设备内容的可能性。
第3条 配电线路应按不同用电场所适当分开。对群众活动部分、学习辅导部分、专业工作和行政管理部分,应根据规模和使用要求,分别划分支路。
各类用房工作面上的平均照度推荐值 表 5.3.7
注:工作面高度为0.80m。
第5.3.8条 文化馆建筑应设置工作专用电话及公用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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