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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二级注册建筑师考试建筑设计精讲讲义2

|0·2012-03-31 09:22:02浏览0 收藏0

  第二节住宅设计原理、规范与评价标准$lesson$

  住宅,就是供人们居住并具备可供人们生活起居的功能和设施的房子。住宅是人工建造而不是自然形成的。

  住宅的功能分析要从家庭生活"行为单元"的分析入手,住宅的组成规律就是由行为单元组成室,由室组成户。根据家庭生活行为单元的不同,可以将户分为居住、辅助、交通、其他四大部分。住宅建筑的空间具体包括:起居空间、卧室、厨房、卫生间、户内交通空间、储藏空间、户外活动空间(庭院、阳台、露台)等几部分。住宅的建造与建筑材料、结构、施工技术、设备条件密切相关。随着结构形式和居住观念的变化,住宅建筑空间的组合、造型也更为多样、灵活。

  因此,设计人员应首先研究家庭结构、生活方式和习惯以及地方特点,然后通过多种多样的空间组合方式设计出满足不同生活要求的住宅。

  一、住宅建筑户内空间的组织

  一套住宅供一个家庭使用,应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不同的经济条件、家庭状况、生活条件,生活习惯、地理环境和气候条件等,均会对户内各组成部分之间及其内部的组织和设计产生影响。

  房间的组合方式:户内各部分的组合要按照使用功能要求来确定位置和相互间的联系。其组合方式有三种:

  (1)通过户内过道(或户内楼梯)来联系;户内各房间均可独立。使用上互不干扰,但过道窄长使空间的利用率不高。

  (2)通过房间的相套来联系。利用房间内的活动室兼作交通联系之用,可以节约单纯作为过道使用的面积。相应地扩大房间的面积,但穿行的干扰有时会带来不便。

  (3)通过门厅来联系。避免了前两种的缺点。

  二、住宅建筑的设计要点

  (1)以当地的城市规划和建设条件、居住对象的生活要求及家庭结构情况作为设计依据,并要符合有关套型、套型比、建筑面积标准及设备标准的要求和设计规范。

  (2)房间的平面组合关系要合理紧凑,避免卧室间的穿套。主要居室应有良好的朝向和日照。

  (3)住宅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温暖及炎热地区都应考虑有穿堂风。

  (4)住宅设计既要多样化,又要做到标准化和通用化,以利于不断提高建筑工业化和施工机械化的水平。

  认真考虑细部处理,如人口信箱、电表、垃圾道位置,阳台晒衣、花盆放置,厨房设施安排及空间利用等,以满足居民的各种生活需要。

  三、我国现行住宅层数划分的规定

  低层1―3层

  多层4-6层

  中高层7-9层(应设电梯)

  高层10-30层(执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

  四、套内各功能空间设计

  (一)每套必须独门独户,并应有卧室、厨房、卫生间等基本空间。住宅套型分为一至四类,其使用面积分别不小于34、45、56、68m2。

  (二)卧室之间不应穿越,卧室应有直接采光和自然通风。平面形状应尽可能选择有利于床位布置的尺寸,门窗位置要考虑对家具布置的影响。双人卧室不小于10m2,单人卧室不小于6m2,兼起居的卧室不小于12m2。

  (三)起居室应有直接采光和自然通风,面积不应小于12m2。起居室内的门洞布置应综合考虑使用功能要求,减少直接开向起居室的门的数量。起居室内布置家具的墙面直线长度应大于3m。无直接采光的厅,其使用面积不应大于10m2。

  (四)厨房

  1.厨房面积不小于4-5m2;

  2.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

  3.应妥善安排洗、切、烧功能,设备布置要符合操作流程,操作面净长不应小于2.1m;

  4.厨房净宽,单面布置设备时不小于1.5m,双面布置设备时两排设备净距不小于0.9m。

  (五)卫生间

  1.每套住宅应设卫生间,并至少配置三件卫生洁具,其使用面积不小于3.0m2。

  2.无前室的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起居室或厨房。

  3.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和厨房上层;并均应有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

  4.套内应设洗衣机位置。

  (六)层高和室内净高

  1.普通住宅层高不宜高于2.8m

  2.卧室、起居室净高不应低于2.4m,其局部(不超过1/3使用面积)净高不应低于2.1m,利用坡顶空间作卧室、起居室时,其一半面积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m。

  3.厨房、卫生间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2m;内排水横管下表面与楼、地面净距不得低于1.9m,且不得影响门窗扇开启。

  (七)阳台

  1.每套住宅应设阳台或平台。

  2.阳台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栏杆的垂直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3.低层、多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05m,中高层、高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1m。中高层、高层及寒冷、严寒地区住宅的阳台宜采用实体栏板。

  4.阳台应设置晾、晒衣物的设施;顶层阳台应设雨罩。各套住宅之间毗连的阳台应设分户隔板。

  5.阳台、雨罩应做有组织排水;雨罩应做防水,阳台宜做防水。

  (八)套内走道、楼梯及贮藏空间

  1.入口过道净宽不宜小于1.2m;通往卧室、起居室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lm;通往厨房、卫生间、贮藏室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0.9m。过道拐弯处的尺寸应便于搬运家具。

  2.吊柜净高不应小于0.4m;壁柜净深不宜小于0.5m。

  3.套内楼梯的梯段净宽:一边临空时不应小于0.75m;两侧有墙时不应小于0.9m。楼梯踏步宽不小于0.22m,高不大于0.20m,扇形踏步转角距扶手边0.2m处宽度不应小于0.22m。

  (九)门窗

  1.外窗窗台距楼、地面净高小于0.9m时,应有防人身坠落设施,窗外有阳台或平台时不受此限。底层外窗和阳台门、下沿低于2m且紧邻走廊或公用上人屋面上的窗和门,应采取防卫措施。

  2.面临走廊或凹口的窗应避免视线干扰;向走廊开启的窗扇不应妨碍交通。住宅户门应采用安全防卫门。向外开启的户门不应妨碍交通。

  3.各部位门洞最小宽度:户门0.9m;卧室、起居室门0.9m;厨房门0.8m;卫生间、阳台门0.7m。高度均不小于2m。

  五、住宅套外共用部分设计

  (一)楼梯和电梯

  1.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m。6层及6层以下时,一侧设栏杆可不小于1m(梯段净宽指墙面到扶手中心线的水平距离)。

  2.楼梯踏步宽不小于0.26m,高不大于0.175m。扶手高度不小于0.9m。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m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05m。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lm。楼梯井净宽大于0.11m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

  3.楼梯平台净宽不应小于梯段净宽,且不得小于1.2m。楼梯平台的结构下缘至人行通道的垂直高度不应低于2m。住宅入口室内地坪应高于室外地坪不少于0.1m。

  4.7层及7层以上住宅或最高住户人口楼面距底层室内地面高度16m以上住宅必须设置电梯。当中间层有直通室外的出口时,层数由该层算起。顶层为跃层时作1层计。

  5.12层及12层以上住宅应设不少于2台电梯,其中一台宜为可容纳担架的电梯。

  6.高层住宅电梯宜每层设站。非每层设站时,不设站层数不应超过两层。塔式和通廊式高层住宅电梯宜成组集中布置。单元式高层住宅每单元只设一部电梯时应采用联系廊联通。

  7.候梯厅深度不应小于最大轿厢深度,且不得小于1.5m。

  8.阳台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9.低层、多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05m,中高层、高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1m。

  10.楼梯踏步宽不应小于0.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75m,扶手高度不应小于0.9m。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m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05m,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距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

  (二)走廊和出入口

  1.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栏杆的安全设计同阳台栏杆。

  2.作主要通道的外廊宜做成封闭外廊,并设可开启的窗扇。走廊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1.2m。

  3.住宅的公共出入口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的下部时,应采取设置雨罩等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

  4.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处应有识别标志;可按户设置信报箱。高层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应设门厅、管理室及信报间。

  5.设置电梯的住宅公共出入口,当室内外有高差时,应设轮椅坡道及扶手。

  (三)垃圾收集设施

  1.住宅不宜设置垃圾管道。当不设垃圾管道时,多层住宅应根据垃圾收集方式设置相应设施;中高层及高层住宅每层应设置封闭的垃圾收集间。

  2.住宅设垃圾管道时,垃圾管道不得紧邻卧室、起居室布置。垃圾管道最小断面为:多层住宅0.4m见方;中高层住宅0.5m见方;高层住宅0.6m见方。垃圾斗及垃圾斗门应耐腐蚀,关闭严密。垃圾管道顶部应通出屋面,底部应设封闭的垃圾间。

  (四)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1.住宅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内。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对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采取措施。

  2.地下室、半地下室作贮藏间、自行车库和设备用房使用时净高不得小于2m;作汽车库使用时,应符合有关规范规定。

  3.地下室、半地下室应采取防水、防潮及通风措施;采光井应采取排水措施。

  (五)附建公共用房

  1.严禁布置存放和使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物品的商店、车间、仓库,并不应布置产生噪声、振动和污染环境卫生的商店、车间和娱乐设施。

  2.住宅建筑内不宜布置餐饮店。确需布置时,其厨房烟囱应高出住宅屋面,其空调、冷藏设备及加工机械应作减振、消声处理,并应达到环保规定的有关要求。

  3.住宅建筑中不宜布置锅炉房、变压器室及其他有噪声振动源等设备用房。如确需布置,应符合防火、隔声及有关专业规范规定。

  4.住宅与公共用房的出入口应分开布置。

  六、室内环境

  (一)日照、天然采光、自然通风

  1.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日照;当一套住宅的居住空间超过四个时,其中宜有两个能获得日照。日照标准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规定。

  2,卧室、起居室、厨房侧面采光的窗地面积比值不应小于1/7。窗地面积比值计算中,窗面积按洞口面积,离地面0.5m以内的洞口面积不计算。当住宅位于Ⅲ类光气候区以外,或窗类型不是单层普通玻璃钢窗时,窗地比应按《建筑采光设计标准》调整。

  3.卧室、起居室应有与室外空气直接流通的自然通风。单朝向住宅应采取通风措施。自然通风房间的通风开口面积与房间地面面积的比值,卧室、起居室、明卫生间不小于1/20,厨房不小于1/10并不得小于0.6m2。严寒地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应设通风换气设施,厨房、卫生间应设自然通风道。

  (二)保温、隔热

  1.住宅应保证室内基本的热环境质量,采取冬季保温和夏季隔热、防热以及节约采暖和空调能耗的措施。

  2.严寒、寒冷地区住宅的节能设计应符合《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建筑体型系数宜控制在0.30及以下。

  3.寒冷、夏热冬冷和夏热冬暖地区,住宅建筑的西向居住空间的朝西外窗均应采取遮阳措施;屋顶和西向外墙应采取隔热措施。

  4.设有空调的住宅,其围护结构应采取保温隔热措施。

  (三)隔声

  1.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内的允许噪声级(A),昼间应小于或等于50dB,夜间应小于或等于40dB。分户墙与楼板的空气声计权隔声量应大于或等于40dB。楼板的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宜小于或等于75dB。

  2.卧室、起居室宜布置在背向噪声源的一侧。

  3.电梯不应与卧室、起居室紧邻布置。不得已时必须采取隔声、减振措施。

  七、技术经济指标计算

  (一)住宅设计应计算下列技术经济指标:

  1.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m2)

  2.套内使用面积(m2/套)

  3.住宅标准层总使用面积(m2)

  4.住宅标准层总建筑面积(m2)

  5,住宅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

  6.套型建筑面积(m2/套)

  7.套型阳台面积(m2/套)

  (二)住宅设计技术经济指标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等于各功能使用空间墙体内表面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

  2.套内使用面积等于套内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之和。

  3.住宅标准层总使用面积等于本层各套内使用面积之和。

  4.住宅标准层建筑面积,按外墙结构外表面及柱外沿或相邻界墙轴线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当外墙设外保温层时,按保温层外表面计算。

  5.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等于标准层使用面积除以标准层建筑面积。

  6.套型建筑面积等于套内使用面积除以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

  7.套型阳台面积等于套内务阳台结构底板投影净面积之和。

  (三)套内使用面积计算应按下列规定;

  1.套内使用面积包括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餐厅、过道、前室、贮藏室、壁柜等使用面积的总和。

  2.使用面积按结构墙体表面尺寸计算,有复合保温层时,将复合保温层视为结构墙体厚度扣除后计算。

  3.烟囱、通风道、管井等均不计入使用面积。

  4.跃层住宅中的套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使用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积。

  5.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顶板下表面与楼面间净高低于1.2m的空间不计算使用面积;净高在1.2-2.1m的空间按1/2计算使用面积;净高超过2.1m的空间全部计入使用面积。

  6.坡屋顶内的使用面积应单独计算,不得列入标准层使用面积和标准层建筑面积中,须计算建筑总面积时,利吊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反求。

  (四)阳台面积应按结构底板投影净面积单独计算,不计人每套使用面积或建筑面积内。

  八、住宅设计中的节地问题

  (一)住宅单体设计中的节地措施

  1.8层以下住宅增加层数可节约较多用地,超过8层后再增加层数,则节地效果不明显;

  2.降低层高可降低住宅总高度,住宅的日照间距用地也相应减少;

  3.北退台或斜屋面也可获得减少日照间距用地的效果;

  4.加大进深、缩小面宽对节约用地有相当显著的作用。

  (二)住宅群体布置中的节地措施

  1.合理确定日照间距系数,在满足卫生条件的前提下,尽量采用较小的间距系数,对于节地是很有意义的;

  2.适当布置东西向住宅,让房屋日照间距用地有一部分重叠,可以进一步节约用地;

  3.适当布置高层塔式住宅,可显著提高土地利用率;

  4.总图布置适当偏角,日照间距系数可以折减,可以节约用地;

  5.在城市干道南侧布置高层,把日照间距用地纳入道路用地。

  九、住宅建筑技术经济评价

  (一)评价项目的对比条件

  1.建筑功能具有可比性,即建筑面积标准、住宅类型及建筑层数应基本相同。

  2.消耗费用的可比性,即应包括建造阶段和使用阶段两部分费用。

  3.价格的可比性,即采用同一价格水平计算,消除人为变动因素。

  可以采用转化措施,使其具有可比性。

  (二)评价指标体系包括建筑功能效果和社会劳动消耗两部分。建筑功能效果是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方面的总和。社会劳动消耗是为取得建筑功能所付出的全部劳动量。按照经济效果的基本概念,住宅建筑技术经济效果是以建筑功能效果与社会劳动消耗(即造价)之比来衡量的。

  (三)为体现评价指标项目在总体评价中重要程度的差别,运算时按指标的相对重要程度进行加权。建筑功能效果指标中各项一级指标及权重值:

  1.平面空间布局0.35

  2.平面指标0.20

  3,厨卫0.15

  4.物理性能0.10

  5.安全性0.10

  6.建筑艺术0.10

  (四)评价方法中,定量标准0~4分,0分淘汰,1分为最低合格标准,4分为创新标准。定性指标中,平面空间综合效果系指:平面布置紧凑,空间分配合理,功能分区明确,交通联系方便,私密性好。

  安全措施系指:疏散、防火、防盗、防坠落、防触电。

  实际操作时需采用评分法解决定性指标定量计算问题。

  (五)定量标准中。0分一项即予淘汰。其具体标准是:

  1.家具布置:门窗位置不当,墙面破碎,不利于家具布置;

  2.储藏:无储藏设施(注:住宅设计规范已取消此项要求,可考虑用家具解决);

  3.楼梯走道:不符合安全疏散和有关规定;

  4.阳台:无阳台或不合规范;

  5.公用设施:不合规范要求;

  6.平面空间综合效果:不紧凑,功能分区不合理,居住与辅助面积不协调;

  7.平均每套建筑面积:大于标准1m2以上;

  8.厨房:间接采光,设备布置不合流程;

  9.卫生间:只设一个蹲坑,无预留洗浴设施位置;

  10.采光:窗地比小于1/7,或卧室、起居室部分间接采光(注:住宅设计规范要求,厨房也不可以间接采光);

  11,通风:不好;

  12.保温隔热:不合规范;

  13.隔声:分户墙及楼板空气声隔绝小于40dB;

  14.安全:防火、防盗、防坠落、防触电解决得不好;

  15.结构安全:不合规范;

  16.室内效果:空间比例不协调、分割紊乱、闭塞、色彩不协调、视觉效果差;

  17.立面效果:平立面处理呆板,体型比例失调;

  18.造价:超过当地造价10%以上。

  (六)住宅建筑技术经济效果综合评价,最终表现为建筑指标体系的综合指数与社会劳动消耗指标体系的综合指数的比值。比值相对大的方案,也就是通常所说性能价格比比较高的方案,为较优方案。

  ※十、《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对住宅设计的新要求

  《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是我国第一部以住宅建筑为一个完整的对象,以功能和性能要求为基础的全文强制的标准。在发布本规范同时,原来的《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版)仍然有效,两本住宅规范并行,从新规范条文说明中可以看出该规范多数条文来自《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和《城市道路和建筑物元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这三本规范。《住宅建筑规范》使用的对象是全方位的,是参与住宅建设活动的各方主体必须遵守的准则,是管理者对住宅建设、使用及维护依法履行监督和管理职能的基本技术依据,同时,也是住宅使用者判定住宅是否合格和正确使用住宅的基本依据。《住宅建筑规范》与《住宅设计规范》有以下主要区别:

  1)强制执行范围不同:前者全文强制,后者部分强制。

  2)适用范围不同:前者为通用标准,适用于城镇住宅的建设、使用和维护,后者为专用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的住宅设计。

  3)内容不同:前者在后者的基础上增加了外部环境、结构、节能、防火与疏散、使用与维护等内容,更为全面系统;后者则突出建筑设计。

  4)编制方法不同:前者以功能和性能要求为基础进行编制,编制方法新颖;后者则采用传统的工程建设技术(设计)标准的编制方法。

  5)关注点不同:前者更关注环境、节能、安全;后者更关注实用、经济。《住宅建筑规范》提出的主要新要求概括如下:

  (1)外部环境方面。

  4.1.2条规定,将住宅至道路边缘的最小距离也列入强制性内容,应引起注意。此外,住宅面向>9m宽的道路时,不允许有出入口。

  4.3.1条规定,每个住宅单元至少应有一个出入口可以通达机动车。

  4.5.2条规定,高度大于2m的挡土墙和护坡的上缘与住宅问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m,其下缘与住宅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

  (2)建筑方面。

  5.1.5条规定,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6层及6层以下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05m;7层及7层以上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10m。阳台栏杆应有防护措施。防护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条文说明中明确指出"距离楼地面0.45m以下的台面,横栏杆等容易造成元意识攀登的可踏面,不应计入窗台净高"。

  5.3.2条规定,建筑人口及入口平台要做元障碍设计,以前只在中高层以上住宅才做。5.3.3条规定,7层及7层以上住宅建筑入口平台宽度不应小于2m。

  (3)室内环境方面。

  7.1.1条规定,住宅应在平面布置和建筑构造上采取防噪声措施。卧室、起居室在关窗状态下的白天允许噪声级为50dB(A声级),夜间允许噪声级为40dB(A声级)。

  (4)防火与疏散方面。

  9.1.6条规定,当建筑中有一层或若干层的层高超过3m时,应对这些层按其高度总和除以3m进行层数折算,余数小于1.5m,不计层数,大于或等于1.5m时,多出部分按一层计。这条明显是对防火规范中住宅部分只讲层数,不控制高度的校正。9.4.1条规定,住宅建筑上下相邻套房开口部位设0.8m的窗槛墙或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性实体挑檐,其出挑宽度不应小于0.5m。这条是防火规范没有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1年修订版)6.1.17条规定,有建筑物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0m的防火挑檐的说法,所以0.5m防火用挑檐是个新要求。

  9.4.5条规定,楼梯间窗口与套房窗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间距不应小于1.0m。

  9.5.1条对安全疏散的规定,避免了塔式住宅和单元式住宅的定义不清,而将一个住宅单元作为防火设计的单位来表述。与防火规范相比较可发现:住宅规范对于安全出口数目的措辞是"……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而防火规范用的是"可设一个安全出口",说明住宅规范是对防火规范的补充。比如住宅规范中规定,"10层以下的住宅建筑,当住宅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m2,或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5m时,该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但是满足"10层以下住宅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小于650m2,且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小于15m"的条件时,该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却不一定能设一个,因为要先满足防火规范,如塔式住宅面积要小于500时,才能设一个安全出口。

  由此可见,本规范的安全疏散只是对防火规范的进一步补充,在防火规范有关住宅设计中的一些含混不清部分,都能通过本规范加以明确。比如过去一些设计人员将超过650时的塔式拼在一起,说是单元式住宅,只设置一个疏散梯,现在通过执行《住宅建筑规范》可以避免出现这样的设计。

  在进行住宅设计时要把相关规范综合考虑,尤其是《住宅建筑规范》作为强制规范应该认真研究并加以执行。

  例:1.阳台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栏杆的垂直杆件净距不应大于(B)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A.0.1;

  B.0.11;

  C.0.12;

  D.0.13

  2.卧室、起居室、厨房侧面采光的窗地面积比值不应小于(A)

  A.1/7;

  B.1/9;

  C.1/15;

  D.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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