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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设计文件编制的有关规定
本节内容主要来源于以下法规的规定
国务院293号令《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
建设部(2003)84号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的原则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 第三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 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 第四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 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 第五条)。
一、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以下列规定为依据:
(一)项目批准文件;
(二)城市规划:
(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四)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
铁路、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还应当以专业规划的要求为依据。
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规划、选址、设计、岩土治理和施工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