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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局,有关设计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10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117号)和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10年度全国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注建[2010]1号)要求,现就做好我省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考试组织工作
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由山西省人事考试中心负责组织实施,考点全部设置在太原市。报名资格审查等工作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各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局负责当地考试的报名资格初审工作。
二、报名方式及时间
(一)报名工作采取网上报名的方式进行。报考人员须登陆山西人事考试网(www.sxpta.com),填写报名信息(包括上传考生照片);续考人员必须填写档案号。报考人员在网上填写时务必认真阅读填写注意事项。
(二)省人事考试中心对报考人员网上填报信息及上传照片的规范性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报考人员下载打印《资格考试报名表》(一式二份)报所在单位。经单位审查同意盖章后,汇总《资格考试报名表》(一式二份)、考生本人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原件及复印件,从事工程设计工作年限证明及工程设计业绩文件到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局进行现场资格初审。
续考考生只须提交下载打印的《资格考试报名表》(一式二份)以及上一年度准考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山西人事考试网上下载的成绩通知单)到各初审部门进行初审。
(三)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局将初审通过的考生申报材料统一整理、汇总后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务大厅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由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局持《资格考试报名表》到省人事考试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四)时间安排
网上报名时间:2010年3月8日至3月19日;考生向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局报送材料时间:2010年3月17日至3月22日;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局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务大厅和省人事考试中心报送材料时间:2010年3月24至3月26日。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务大厅接收材料的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3月24日:朔州、大同、吕梁、忻州、阳泉、晋中
3月25日:晋城、长治、临汾、运城、有关设计单位
3月26日:太原
(五)《准考证》于5月4日开始由考生网上自助打印,不再另发。
(六)各市住房和城建设局(建委)、规划局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务大厅的材料包括:
1、报送函一份。
2、加盖初审部门公章的汇总表(附件2)一份及其电子文档。
3、加盖初审部门公章的《资格考试报名表》一式二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务大厅和省人事考试中心各留存一份。
4、加盖初审部门原件审验章的考生本人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从事工程设计工作年限证明及《一级注册建筑师职业实践登记手册》等材料一份。
各初审部门将报名材料按汇总表顺序装订成册,其中一份《资格考试报名表》单独装订。
三、考试时间
各科目考试时间见“2010年度全国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科目时间表”(附件 5)。
四、报考条件
(一)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首次报考条件。
1、专业、学历及工作时间要求:
⑴ 符合附件3所列学位或学历条件的毕业人员按该表规定要求执行。
⑵ 不具备附件3所规定学历的申请报名考试的人员应从事工程设计工作满15年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民用建筑设计三级及以上项目四项全过程设计,其中二级以上项目不少于一项。
②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其他类型建筑设计中型及以上项目四项全过程设计,其中大型项目或特种建筑项目不少于一项。
说明:“民用建筑设计”、“其他类型建筑设计”等级的划分参见国家物价局、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375号)及《工程设计收费标准(1992年修订本)》中的工程等级划分。
2、职业实践要求:
按照一级注册建筑师职业实践标准,申请报名考试人员应完成不少于700个单元的职业实践训练。报考人员应提供本人的《一级注册建筑师职业实践登记手册》或其他证明材料。
(二)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首次报考条件。
1、专业、学历及工作时间按附件4要求执行。
2、具备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建筑设计或相关业务3年(含3年)以上人员。
3、不具备附件4所规定学历的申请报名考试人员应从事工程设计工作满13年且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⑴ 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民用建筑设计四级及以上项目四项全过程设计,其中三级以上项目不少于一项;
⑵ 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其他类型建筑设计小型及以上项目四项全过程设计,其中中型项目不少于一项。
(三)按照《关于做好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和《关于允许中国台湾居民取得注册建筑师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31号)文件规定,符合报考条件的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和中国台湾居民可申请参加全国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中国台湾居民参加全国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考试具体要求见《关于中国台湾居民参加全国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注建[2007]2号)。
五、考试成绩管理
按照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设部令第167号),一级注册建筑师考试的科目合格有效期为八年,二级注册建筑师考试的科目考试合格有效期 为四年。具体实施办法按人事部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成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8]31号)执行。
(一)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成绩的有效期由原5年调整为8年。2004年至2007年各年度各科目考试成绩的有效期限分别延长到8个考试年度。
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成绩的有效期限由原2年调整为4年。2007年度各科目考试成绩的有效期限延长到4个考试年度。
(二)自2008年起,符合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人员,在连续的8个考试年度内,参加本级别资格全部科目考试并合格,方可获得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符合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人员,在连续的4个考试年度内,参加本级别资格全部科目考试并合格,方可获得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
六、收费标准
根据《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调整注册建筑师和注册结构工程师考试、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办价格[2000]299号)文件规定,收取考试费,具体如下:
(一)交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1、考试报名费:每人每科10元;
2、考务费:一、二级注册建筑师知识题(选择题)考试每科60元,一、二级作图题考试每科120元;
(二)交省人事考试中心:
按物价部门晋价费字[2003]90号文件收取考务费:考试二门(科)及以下,每人每门(科)40元,三门(科)及以上的,每人每门(科)35元。
七、注意事项
为做好2010年度考试准备工作,报考人员登录山西人事考试网填报报考信息前请认真阅读“2010年度全国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考生注意事项”(附件6)。
(一)考生应考时根据所考科目,选择携带计算器(报考《建筑结构》科目的考生必须带计算器)、三角板、丁字尺、建筑模板、绘图笔(墨线制图)、铅笔、橡皮、订书器、比例尺等常用工具。作图题草图纸由考场统一配发,考后收回。一级建筑师资格考试的作图题《建筑方案设计》、《建筑技术设计》、《场地设计》每位考生配发4张2号草图纸;二级建筑师资格考试的作图题《场地与建筑设计》、《建筑构造与详图》每位考生配发4张2号草图纸。
(二)考生应严格遵守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考场、考纪工作的通知》(注建[1998]1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确保考试纪律。
(三)2010年度全国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使用的规范、标准及部门规章见“关于调整注册建筑师考试书目内容的通知”(注建[200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