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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各类型民用建筑设计规范
本节内容包括各种常见的民用建筑类型专用设计规范。以居住区和厂前区所见的建筑类型为主,重点在满足各种类型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安全、卫生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并侧重于强制性的规范条文。
一、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
1.0.3 托幼园所的定义:接纳不足三周岁幼儿的为托儿所,接纳3至6岁幼儿的为幼儿园。
幼儿园(包括托、幼合建)的规模分为:
大型:10-12班 : 中型:6-9班 : 小型:5班以下
2.1.1 4班以上托、幼应有独立基地;3班以下托、幼可设在住宅底层,但应有独立出入口、室外游戏场地和安全防护措施。
2.2.3 托幼园所的室外游戏场地应满足下列要求:
(1)必须设置各班专用的室外游戏场地,每班游戏场地的面积不应小于60m2;
(2)应有全园共用的游戏场地。
3.1.4 严禁将幼儿生活用房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3.1.7 托幼园所生活用房的日照标准为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少于3h
3.1.8 托幼园所的活动室侧窗采光时,其采光标准按窗地比计,不应小于1/5。
3.2.1 幼儿园活动室和寝室的最小使用面积,按每班计为50m2。
3.2.4 幼儿卫生间洗池高度为0.50-O.55m,宽度为0.40―0.45m。水龙头间距为0.35~0.40m,厕位的平面尺寸为0.8mx0.7m。每班卫生间最少卫生设备数量为:大便器4,小便器4,盥洗龙头6,淋浴位2,污水池1。
3.3.2 托幼合建时,托儿生活部分应单独分区,并设单独出入口。
3.6.5 楼梯除设有成人扶手外,并应在靠墙一侧设幼儿扶手,其高度不应大于 0.6m,楼梯栏杆垂直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lm,当楼梯井净宽大于0.2m时,必须采用安全措施。楼梯踏步高不大于0.15m,宽不小于0.26m。严寒及寒冷地区室外疏散梯应有防 滑措施。
3.6.6 活动室、寝室、音体室应设双扇子开门,宽度不小于1.2m。疏散通道中不应使用转门、弹簧门及推拉门。
3.7.1 幼儿经常使用的通道及卫生间地面均应为防滑地面。
3.7.2 幼儿经常出入的门在距地0.6―1.2m高度内不应装易碎玻璃,不应设门槛和弹簧门。
3.7.3 活动室外窗距地面1.3m内不应设平开窗。
3.7.4 阳台、屋顶平台的护栏净高不应小于1.2m,内侧不应设支撑,垂直杆件净距不大于0.11m。
3.7.5 幼儿经常接触的1.3m以下的室外墙面不应粗糙。所有墙角、窗台口竖边等棱角处必须做成小圆角。
二、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 99--86)
2.1.1 学校主要教学用房外墙与铁路的距离不应小于300m,与机动车流量超过270辆/h的道路同侧路边距离不应小于80m,否则必须采取有效的隔声措施。校区内不得有架空高压线穿过。走读小学生不应跨过城镇干道及公路、铁路(有学生宿舍的学校不受此限),中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m,小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m。
2,2.2 学校建筑容积率,小学不宜大于O.8,中学不宜大于0.9。
1.2.3 运动场地应能容纳全校学生同时做课间操之用。小学每学生不宜小于2.3 m2, 中学每学生不宜小于3.3m2。学校田径运动场尺寸:小学环形跑道200m,直跑道两组 60m;中学环形跑道250―400m,直跑道两组100m。直跑道每组按6条计算。位于市中心 区的中小学校,用的确有困难,跑道的设置可适当减少,但小学不能少于一组60m直跑 道,中学不能少于一组100m直跑道。
2.2.4 学校绿化用地,中学不应小于每学生1m2,小学不应少于每学生0.5m2。
2.3.5 校门不宜开向城镇干道或机动车流量超过300辆/h的道路,校门外应留出一定缓冲距离。
2.3.6 教学用房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南向普通教室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时数不应小 于2h。两排教室长边相对时,其间距不应小于25m。教室长边与运动场地间距不应小于 2.5m。
3.2.1 课桌椅排距,小学不宜小于0.85m,中学不宜小于0.9m。前排边座与黑板远端形成的水平视角不应小于300。第一排课桌前沿与黑板的水平距离不宜小于2m,最后排课桌前沿与黑板水平距离,小学不宜大于8m,中学不宜大于8.5m。教室后部应设不小于0.6m的横向走道。
3.4.6 美术教室宜设北向采光,或设顶部采光。
3.11,2 学生阅览室的座位数,小学宜为全校学生人数的1/20,中学宜为全校学生人数1/12。
4.2.6 学校教学楼厕所的卫生器具数量,小学:女20人一个大便器,男40人一个大便器和1m长的小便槽;中学:女25人一个大便器,男50人一个大便器和1m长的小便 槽。洗手盆每90人一个。
4.2.11 学生宿舍不应与教学用房合建。男女生宿舍应分区或分单元布置,并不得分层设置,其出人口应分开设置。
三、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JGJ41--87)
2.0.3 基地按使用需要,至少应设两个出入口。当主要出入口紧邻主要交通干道时, 应留出缓冲距离。
2.0.5 基地距医院、住宅、托幼等建筑较近时,馆内噪声较大的观演厅、排练室、游艺室等布置时应尽量远离上述建筑,并采取必要的噪声控制措施。
3.1.3 儿童、老人专用活动房间应布置在最佳朝向和出入安全、方便的地方,并分别设置适于儿童和老人使用的卫生间。
3.1.6 5层及5层以上设有群众活动、学习辅导用房的文化馆建筑应设置电梯。
3.2.1 观众厅规模超过300座时,坐席排列、安全疏散、视线及声学设计应符合剧场设计要求。规模小于300座时,地面可不升起,舞台空间高度可与观众厅相同,并注意语言清晰度要求。
3,2.3 游艺用房应分大、中、小室,其使用面积分别不小于65、45、35m2,并附设管理和贮藏间。
3.2.4 舞厅应设存衣间、吸烟室及贮藏间,其活动面积按每人2 m2计,应具有单独 开放的条件及直接对外的出人口。
3.2.5 展厅内参观路线应通顺,以自然采光为主,避免眩光和直射阳光。出入门尺寸应满足安全疏散、搬运版面和展品的要求。
3.2.6 阅览用房应设于馆内较安静的部位,光线应充足,避免眩光和直射阳光。
3,3.2 综合排练室的位置应考虑噪声对相邻用房的影响,室内应附卫生间及器械贮 藏间,并可设淋浴间。排练室净高不低于3.6m,使用面积按6m2/人计。
3.3.3 教室使用面积每人不小于1.4m2,布置尺寸不小于中小学校规定。
3.3.4 美术、书法教室宜为北向侧窗或天窗采光,设洗涤池。
3.4.3 琴房每间使用面积不小于6m2,并考虑音质及隔声。
3.4.5 录音室及控制室应采用隔声门窗,其间的隔墙上应设隔声观察窗。
四、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38--99)
3.1.4 图书馆宜独立建造。当与其他建筑合建时,必须满足图书馆的使用功能环境要求,并自成一区,单独设置出入口。
4.1.8 电梯井道及产生噪声的设备机房,不宜与阅览室毗邻,并应采取消声、口及减振措施,减少其对整个馆区的影响。
4.2.9 书库内工作人员专用楼梯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0.8m,坡度不应大于450,应采取防滑措施。
4.5.5 300座以上规模的报告厅应与阅览区隔离,独立设置。
五、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J57--2000)
1.0.4 剧场建筑规模按观众厅容量可分为:
特大型 1601座以上;
大 型 1201―1600座;
中 型 801―1200座;
小 型 300-800座。
话剧、戏曲剧场不宜超过1200座。歌舞剧场不宜超过1800座。
3.0.2 剧场基地应至少有一面临接城镇道路,或直接通向城市道路的空地。临接的城市道路可通行宽度不应小于剧场安全出口宽度的总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800座以下,不应小于8m;
801-1200座,不应小于12m;
1201座以上,不应小于15m。
4.0.6 剧场应设观众使用的厕所,厕所应设前室。厕所门不得开向观众厅。男、厕所厕位数比率为1:1,卫生器具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男厕:应按每100座设一个大便器,每40座设一个小便器或0.6m长小便槽,150座设一个洗手盆;
(2)女厕:应按每25座设一个大便器,每150座设一个洗手盆;
(3)男女厕均应设残疾人专用厕位。
5.1,1 视线设计应使观众能看到舞台面表演区的全部。当受条件限制时,也应使视觉质量不良坐席的观众能看到80%表演区。
5.1.2 视点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镜框式台口剧场宜选在台口线中心台面处;
当受条件限制时,设计视点可适当提高,但不得超过舞台面0.3m;向大幕投影线表演区边缘后移,不应大于1m。
5.1,3 视线升高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视线升高差“c”值应取0.12m;
隔排计算视线升高值时,坐席排列应错排布置,保证视线直接看到视点。
5.1,4 镜框式舞台面距第一排坐席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0.6m,且不应大于1.1m.
5.2.3 坐椅扶手中距,硬椅不应小于0.5m;软椅不应小于0.55m。
5.2.4 短排法坐席排距,硬椅不应小于0.8m;软椅不应小于0.9m。
5.2.5 短排法每排坐位排列数,双侧有走道时不应超过22座,单侧有走道时不应超 过11座。
5.3.1 观众厅内走道的布局应与观众席片区容量相适应,与安全出口联系顺畅,宽度符合安全疏散计算要求。
5.3.2 池座首排坐位排距以外与舞台前沿净距不应小于1.5m,与乐池栏杆净距不应小于1m。
5,3.5 观众厅纵走道坡度大于1/10时应做防滑处理,铺设的地毯等应为B1级材料,并有可靠的固定方式。坡度大于1/6时应做成高度不大于0.2m的台阶。
5.3,6 坐席地坪高于前排0.5m时及坐席侧面紧邻有高差之纵走道或梯步时应设栏 杆。
5.3.7 楼座前排栏杆和楼层包厢栏杆高度不应遮挡视线,不应大子O.85m,并应采取措施保证人身安全,下部实心部分不得低于0.4m。
6.1.3 舞台的主台、台唇、耳台的台面应做木地板,台面应平整防滑。
6.1.4 主台上空应设栅顶,栅顶标高至主台台面的垂直距离,甲等剧场不应小于台口高度的2.5倍;乙等剧场不应小于台口高度的2倍加4m;丙等剧场不应小于台口高度的2倍加2m。由主台台面去栅顶的爬梯如超过2m以上,不得采用垂直铁爬梯。甲、乙等剧场上栅顶的楼梯不得少于2个。
6.1.5 主台天桥应沿主台侧墙和后墙三面布置,甲等剧场不得少于3层,乙、丙等剧场不得少于2层。侧天桥通行净宽不应小于1.2m,后天桥通行净宽宜为0.6m。
6.1.7 主台应分别设上场门和下场门,门的位置应使演员上、下场和跑场方便,但应避免在天幕后墙开门。门的净宽不应小于1.5m,净高不应低于2.4m。
6.1.8 主台两侧均应布置侧台,位置应靠近主台前部,便于演员和景物通向表演区。 侧台进入景物的门净宽不应小于2.4m,净高不应低于3,6m。
6.1.10 甲、乙等剧场舞台下应设台仓。台仓通往舞台和后台的门、楼梯要顺畅,并 不得少于2个,应设明显的疏散标志和照明,便于演员上、下场和工作人员通行。台仓里为机械舞台而设的机坑、平台、通道和检修空间,必须设固定的工作梯和坚固连续的栏杆。
7.1.1 化妆室应靠近舞台布置,主要化妆室应与舞台同层。
7.1.8后台跑场道地面标高应与舞台一致,净宽不得小于2.1m,净高不得低于2.4m。
8.1.1 甲等及乙等的大型、特大型剧场舞台台口应设防火幕。
8,1,2 舞台主台通向各处洞口均应设甲级防火门,或设置水幕。
8.1.3 舞台与后台部分的隔墙及舞台下部台仓的周围墙体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h的不燃烧体。
8.1.4 舞台(包括主台、侧台、后舞台)内的天桥、渡桥码头、平台板、栅顶应采用不燃烧体,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5h
8.1.5 变电间的高、低压配电室与舞台、侧台、后台相连时,必须设置面积不小于6 m2的前室,并应设甲级防火门。
8.1.6 甲等及乙等的大型、特大型剧场应设消防控制室,位置宜靠近舞台,并有对外的单独出入门口,面积不应小于12m2。
8.1。7 观众厅吊顶内的吸声、隔热、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8.1.8 剧场检修马道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8.1.9 观众厅及舞台内的灯光控制室、面光桥及耳光室各界面构造均采用不燃材料。
8.1.10 舞台上部屋顶或侧墙上应设置通风排烟设施。
8.1.11 舞台内严禁设置燃气加热装置,后台使用上述装置时,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h的隔墙和甲级防火门分隔,并不应靠近服装室、道具间。
8.1.12 当剧场建筑与其他建筑合建或毗连时,应形成独立的防火分区。
8.2.1 观众厅出口应均匀布置,主要出口不宜靠近舞台。楼座与池座应分别布置出 口。楼座至少应有两个独立的出口,不足50座时可设一个出口。楼座不应穿越池座疏散。当楼座与池座疏散无交叉并不影响池座疏散时,楼座可经池座疏散。
8.2.2 观众厅出口门、疏散外门及后台疏散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双扇门,净宽不小于1.4m,向疏散方向开启;
(2)紧靠门不应设门槛,设置踏步应在1.4m以外;
(3)严禁用推拉门、卷帘门、转门、折叠门、铁栅门;
(4)宜采用自动门闩,门洞上方应设疏散指示标志。
8.2.3 观众厅外疏散通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坡度:室内部分不大于1/8,室外部分不大于1/10,并应加防滑措施。
(2)地面以上2m以内不得有任何突出物。不得设置落地镜子及装饰性假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