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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讲
第三节设计文件编制的有关规定
一、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以下列规定为依据:
(一)项目批准文件;
(二)城市规划:
(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四)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
铁路、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还应当以专业规划的要求为依据。
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规划、选址、设计、岩土治理和施工的需要。
二、设计工作程序
根据建设部(2004)84号文件规定,大中城市建筑设计为三个阶段。即:方案阶段、初步设计阶段和施工图阶段。小型和技术简单的城市建筑,可以方案设计阶段代替初步设计阶段,对技术复杂而又缺乏经验的项目,需增加技术设计阶段。
(一)前期准备
研究设计依据,收集原始资料,现场勘查及调查研究。
l可行性研究报告。
2规划局核定的用地位置、界限、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有关的政策、法令、规范、标准。
4气象资料、地质条件、地理环境。
5.市政设施供应情况。
6.建设单位的使用要求及所提供的设计要求。
7.设计合同。
(二)方案设计
方案设计阶段的深度应符合建设部2003年的规定(建质[2003]84号文),(1995)230号文件中《城市建筑方案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已作废。编制方案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和控制概算的需要。
(三)初步设计要以业主及有关主管部门的方案批准为依据。
初设的深度要符合上述文件的规定,建设部(1992)102号文《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已作废。由于该文件内容繁多,此处从略,但总的原则是:编制的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
(四)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深度要符合上述文件的规定。建设部(1992)102号文《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已作废。
应当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并注目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和工艺生产线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三、有关修改设计文件方面的规定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确需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应当由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经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修改单位对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发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有权要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