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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密度及容量控制一级建筑师
(一)用地面积
是指可供场地建设开发使用的土地面积,即由场地四周道路红线(地产线)所框定的用地总面积-其常用单位为公顷(hm2)。有时也用亩(1hm2=15亩=10000m2)表示。
用地面积是计算场地其他控制指标的基础,应予准确把握。
用地面积与用地形状对场地使用和建设项目的功能布置有很大影响。不同性质、规模 的建设项目对场地的用地面积有不同的要求,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二)建筑密度
建筑密度亦称建筑覆盖率或建蔽率。
建筑密度是指建筑基地面积之和与总用地面积之比。单位:%。
建筑密度表达了基地内建筑直接占用土地面积的比例。
建筑密度=各类建筑基地面积的总和/场地用地面积×100%
式中,建筑基地面积是指建筑的占地面积,按建筑的底层建筑面积计算。
建筑密度表明了场地内土地被建筑占用的比例,即建筑物的密集程度。从而反映了土 地的使用效率。建筑密度越高,场地的室外空间越少,可用于室外活动和绿化的土地越少;可见,建筑密度也间接反映了场地内开放空间的比例,并与场地环境质量相关。
建筑密度过低,则场地内土地的使用很不经济,甚至造成土地浪费,影响场地建设的经济效益。另一方面,过高的建筑密度又会引起场地环境质量的下降,严重的还会影响建设项目功能的正常发挥。可见,场地的建筑密度应有一个合理的取值,它受到建设项目的性质、建筑层数与形式、场地的位置与地价等诸多因素的制约,应视具体情况进行认真分析。
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一般对场地的最高建筑密度作出明确限定,设计时应严格执行。
(三)建筑系数
建筑系数是指场地内所有建筑物、构筑物、露天设备、露天堆场及露天操作场等占用的土地占场地总用地面积的百分比(%)
与建筑密度这一概念相类似,建筑系数指标也适用于描述场地内土地的直接使用状况:但主要应用王工业企业场地设计中,并侧重于场地使用经济性的考核。
根据《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93)的规定,上式中各项参数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1)场地(厂区)用地面积指厂区围墙内的用地面积,按围墙中心线计算。
(2)建筑物、构筑物用地面积:新设计的按建筑物、构筑物外墙建筑轴线计算;现有的按外墙皮尺寸计算;圆形构筑物及挡土墙,按实际投影面积计算;贮罐区按成组设备的最外边缘计算,当设有防火堤时按防火堤轴线计算;球罐周围有铺砌场地时,按铺砌面积计算;栈桥按其投影长宽乘积来计算。
(3)露天设备用地:独立设备应按其实际用地面积计算;成组设备应按设备场地铺砌范围计算,但最多只计算至设备基础外缘1.2m处。
(4) 露天堆场用地面积按堆场场地边缘线计算。
(5)露天操作场用地面积按操作场场地边缘计算。
(四)场地利用系数
场地利用系数仅用于考核工业企业场地的土地利用情况,是场地内直接使用的土地(指场地内所有建筑物和构筑物用地、露天设备用地、霹天堆场及露天操作场用地、铁路用地、道路和广场用地、工程管线用地等)占场地总用地面积的百分比,由于属于工业企业的用地概念,在此不再赘述。
(五)容积率
建筑容积率是指建筑基地内总建筑面积与总占地面积之比
建筑容积率=总建筑面积./总用地面积
容积率为一无量纲常数,没有单位。
一般容积率为1~2时为多层,4~10时为高层。
(六)通则规定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第4.4条对建筑密度、容积率和绿地率等有以下规定:
(1)建筑设计应符合法定规划控制的建筑密度、容积率和绿地率的要求。
(2)当建设单位在建筑设计中为城市提供永久性的建筑开放空间并无条件地为公众使用时,该用地既定建筑密度和容积率可给予适当提高,且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
五、建筑规模控制
1.统一计算方法
为规范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面积计算,统一计算方法,国家颁布了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05)。以下是该规范对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
(1)单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单层建筑物高度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高度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b.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净高超过2.10m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0m至2.1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净高不足1.20m的部位不计算面积。
(2)单层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者,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 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 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3)多层建筑物首层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以上楼层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4)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和场馆看台下,当设计加以利用时净高超过2.10rn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0m至2.1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当设计不利用或室内净高不足1.20m时不计算面积。
(5)地下室、半地下室(车间、商店、车站、车库、仓库等),包括相应的有永久性顶盖的出入口,应按其外墙上口(不包括采光井、外墙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边线所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6)坡地的建筑物吊脚架空层、深基础架空层,设计加以利用并有围护结构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设计加以利用、无围护结构的建筑吊脚架空层,应按其利用部位水平面积的1/2计算;设计不利用的深基础架空层、坡地吊脚架空层、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场馆看台下的空间不应计算面积。
(7)建筑物的门厅、大厅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设有回廊时,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回廊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8)建筑物间有围护结构的架空走廊,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的1/2计算。
(9)立体书库、立体仓库、立体车库,无结构层的应按一层计算,有结构层的应按其结构层面积分别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10)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11)建筑物外有围护结构的落地橱窗、门斗、挑廊、走廊、檐廊,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的1/2计算。
(12)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13)建筑物顶部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14)设有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而超出底板外沿的建筑物,应按其底板面的外围
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15)建筑物内的室内楼梯间、电梯井、观光电梯并、提物井、管道井、通风排气竖井、垃圾道、附墙烟囱应按建筑物的自然层计算。
(16)雨篷结构的外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线的宽度超过2.10m者,应按雨篷结构板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17)有永久性顶盖的室外楼梯,应按建筑物自然层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18)建筑物的阳台均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19)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车棚、货棚、站台、加油站、收费站等,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20)高低联跨的建筑物,应以高跨结构外边线为界分别计算建筑面积;其高低跨内部连通时,其变形缝应计算在低跨面积内。
(21)以幕墙作为围护结构的建筑物,应按幕墙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
(22)建筑物外墙外侧有保温隔热层的,应按保温隔热层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
(23)建筑物内的变形缝,应按其自然层合并在建筑物面积内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