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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筑师建筑设计基础理论辅导(五)

|0·2009-10-19 15:27:29浏览1 收藏0

  八、住宅建筑技术经济评价一级建筑师

  (一)评价项目的对比条件

  1.建筑功能具有可比性,即建筑面积标准、住宅类型及建筑层数应基本相同。

  2.消耗费用的可比性,即应包括建造阶段和使用阶段两部分费用。

  3.价格的可比性,即采用同一价格水平计算,消除人为变动因素。

  可以采用转化措施,使其具有可比性。

  (二)评价指标体系包括建筑功能效果和社会劳动消耗两部分。建筑功能效果是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方面的总和。社会劳动消耗是为取得建筑功能所付出的全部劳动量。按照经济效果的基本概念,住宅建筑技术经济效果是以建筑功能效果与社会劳动消耗(即造价)之比来衡量的。

  (三)为体现评价指标项目在总体评价中重要程度的差别,运算时按指标的相对重要程度进行加权。建筑功能效果指标中各项一级指标及权重值:

  1.平面空间布局0.35

  2.平面指标0.20

  3,厨卫0.15

  4.物理性能0.10

  5.安全性0.10

  6.建筑艺术0.10

  (四)评价方法中,定量标准0~4分,0分淘汰,1分为最低合格标准,4分为创新标准。定性指标中,平面空间综合效果系指:平面布置紧凑,空间分配合理,功能分区明确,交通联系方便,私密性好。

  安全措施系指:疏散、防火、防盗、防坠落、防触电。

  实际操作时需采用评分法解决定性指标定量计算问题。

  (五)定量标准中。0分一项即予淘汰。其具体标准是:

  1.家具布置:门窗位置不当,墙面破碎,不利于家具布置;

  2.储藏:无储藏设施(注:住宅设计规范已取消此项要求,可考虑用家具解决);

  3.楼梯走道:不符合安全疏散和有关规定;

  4.阳台:无阳台或不合规范;

  5.公用设施:不合规范要求;

  6.平面空间综合效果:不紧凑,功能分区不合理,居住与辅助面积不协调;

  7.平均每套建筑面积:大于标准1m2以上;

  8.厨房:间接采光,设备布置不合流程;

  9.卫生间:只设一个蹲坑,无预留洗浴设施位置;

  10.采光:窗地比小于1/7,或卧室、起居室部分间接采光(注:住宅设计规范要求,厨房也不可以间接采光);

  11,通风:不好;

  12.保温隔热:不合规范;

  13.隔声:分户墙及楼板空气声隔绝小于40dB;

  14.安全:防火、防盗、防坠落、防触电解决得不好;

  15.结构安全:不合规范;

  16.室内效果:空间比例不协调、分割紊乱、闭塞、色彩不协调、视觉效果差;

  17.立面效果:平立面处理呆板,体型比例失调;

  18.造价:超过当地造价10%以上。

  (六)住宅建筑技术经济效果综合评价,最终表现为建筑指标体系的综合指数与社会劳动消耗指标体系的综合指数的比值。比值相对大的方案,也就是通常所说性能价格比比较高的方案,为较优方案。

  ※十、《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05对住宅设计的新要求

  《住宅建筑规范》 GB 50368-2005是我国第一部以住宅建筑为一个完整的对象,以功 能和性能要求为基础的全文强制的标准。在发布本规范同时,原来的《住宅设计规范》 GB 50096-1999 (2003版)仍然有效,两本住宅规范并行,从新规范条文说明中可以看出 该规范多数条文来自《住宅设计规范 GB 50096-1999(2003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 规范 GB 50180-93和《城市道路和建筑物元障碍设计规范 JGJ 50-2001这三本规范。 《住宅建筑规范》使用的对象是全方位的,是参与住宅建设活动的各方主体必须遵守 的准则,是管理者对住宅建设、使用及维护依法履行监督和管理职能的基本技术依据,同 时,也是住宅使用者判定住宅是否合格和正确使用住宅的基本依据。 《住宅建筑规范》与《住宅设计规范》有以下主要区别:

  1)强制执行范围不同:前者全文强制,后者部分强制。

  2)适用范围不同:前者为通用标准,适用于城镇住宅的建设、使用和维护,后者为 专用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的住宅设计。

  3)内容不同:前者在后者的基础上增加了外部环境、结构、节能、防火与疏散、使 用与维护等内容,更为全面系统;后者则突出建筑设计。

  4)编制方法不同:前者以功能和性能要求为基础进行编制,编制方法新颖;后者则 采用传统的工程建设技术(设计)标准的编制方法。

  5)关注点不同:前者更关注环境、节能、安全;后者更关注实用、经济。 《住宅建筑规范》提出的主要新要求概括如下:

  (1)外部环境方面。

  4.1.2条规定,将住宅至道路边缘的最小距离也列入强制性内容,应引起注意。此 外,住宅面向>9m宽的道路时,不允许有出入口。

  4.3.1条规定,每个住宅单元至少应有一个出入口可以通达机动车。

  4.5.2条规定,高度大于2m的挡土墙和护坡的上缘与住宅问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m, 其下缘与住宅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

  (2)建筑方面。

  5.1.5条规定,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6层及 6层以下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 05m; 7层及7层以上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 低于1. 10m。阳台栏杆应有防护措施。防护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条文 说明中明确指出"距离楼地面0.45m以下的台面,横栏杆等容易造成元意识攀登的可踏 面,不应计入窗台净高"。

  5.3.2条规定,建筑人口及入口平台要做元障碍设计,以前只在中高层以上住宅才做。 5. 3. 3条规定, 7层及7层以上住宅建筑入口平台宽度不应小于2m。 (3)室内环境方面。

  7. 1. 1条规定,住宅应在平面布置和建筑构造上采取防噪声措施。卧室、起居室在关 窗状态下的白天允许噪声级为50dB(A声级) ,夜间允许噪声级为40dB(A声级)。

  (4)防火与疏散方面。

  9.1.6条规定,当建筑中有一层或若干层的层高超过3m时,应对这些层按其高度总 和除以3m进行层数折算,余数小于1. 5m,不计层数,大于或等于1.5m时,多出部分按 一层计。这条明显是对防火规范中住宅部分只讲层数,不控制高度的校正。 9.4.1条规定,住宅建筑上下相邻套房开口部位设0.8m的窗槛墙或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的不燃性实体挑檐,其出挑宽度不应小于0.5m。这条是防火规范没有的。《高层民 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1年修订版)6.1.17条规定,有建筑物直通室外 的安全出口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0m的防火挑檐的说法,所以0.5m防火用挑檐是 个新要求。

  9.4.5条规定,楼梯间窗口与套房窗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间距不应小于1. 0m。

  9. 5. 1条对安全疏散的规定,避免了塔式住宅和单元式住宅的定义不清,而将一个住 宅单元作为防火设计的单位来表述。与防火规范相比较可发现:住宅规范对于安全出口数 目的措辞是"……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而防火规范用的是"可设一个安全出口",说 明住宅规范是对防火规范的补充。比如住宅规范中规定, "10层以下的住宅建筑,当住宅 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m2,或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5m时, 该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但是满足"10层以下住宅单元任一层的建筑 面积小于650 m2,且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小于15m"的条件时,该住宅单元 每层的安全出口却不一定能设一个,因为要先满足防火规范,如塔式住宅面积要小于 500时,才能设一个安全出口。

  由此可见,本规范的安全疏散只是对防火规范的进一步补充,在防火规范有关住宅设 计中的一些含混不清部分,都能通过本规范加以明确。比如过去一些设计人员将超过 650时的塔式拼在一起,说是单元式住宅,只设置一个疏散梯,现在通过执行《住宅建筑 规范》可以避免出现这样的设计。

  在进行住宅设计时要把相关规范综合考虑,尤其是《住宅建筑规范》作为强制规范应 该认真研究并加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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