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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筑师执业资格范围
1、功能单一、技术要求简单的小型公共建筑工程。
2、高度<24m的一般公共建筑工程。
3、小型仓储建筑工程。
4、简单的设备用房及其它配套用房工程。
5、简单的建筑环境设计及室外工程。
6、相当于一星级饭店及以下标准的室内装修工程。
7、跨度小于24米、吊车吨位小于10吨的单层厂房或仓库。
8、跨度小于6米、楼盖无动荷载的3层以下的多层厂房或仓库。
二级注册建筑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后,取得《全国二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证书》并依法登记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注册建筑师证书》,在一个建筑单位内执行注册建筑师业务的人员。取得《全国二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证书》人员经相关部门进行注册后方可称为国家注册二级建筑师。
1994年9月,建设部、人事部下发了《建设部、人事部关于建立注册建筑师制度及有关工作的通知》(建设〔1994〕第598号),决定在我国实行注册建筑师制度,并成立了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1995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国务院第184号令),1996年建设部下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设部第52号令)。
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成绩的有效期限由原2年调整为4年。2007年度各科目考试成绩的有效期限延长到4个考试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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