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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济政办发[2019]1号文件!济南装配式建筑政策局部调整!

环球网校·2019-01-22 13:48:16浏览492 收藏147
摘要 重磅,济政办发【2019】1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降低工程建设成本的实施意见》:上文件、划重点!






附原文: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降低工程建设成本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有效降低工程建设成本,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7〕6号)和《济南市落实打造“十最”营商环境要求支持实体经济项目建设若干措施》(济政字〔2017〕80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任务目标

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施策,加快建立完善源头预防、动态监管相结合的工作机制,深入探索建设用地改革,降低企业用地成本;推进建设用工制度改革,降低企业用工成本;扩大砂石料生产规模,稳定市场供应,降低企业建材成本;减轻企业税费和融资负担,增强企业竞争力;深化“一次办成”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有效降低工程建设成本,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推进措施

(一)降低企业用地成本。

1.不断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认真落实《济南市落实打造“十最”营商环境要求支持实体经济项目建设若干措施》(济政字〔2017〕80号)要求,创新供地方式,实行弹性出让、租让结合、长期租赁等灵活多样供地方式,降低企业用地取得成本;鼓励工业项目利用原有土地实施改造开发,原依法取得的工业用地对因增建厂房提高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2.鼓励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细分地下空间用途和层数,降低地下停车场(停车库)用地价格,大幅下调地下二层、地下三层用地价格,地下三层以下不再计算土地价款。(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财政局、市城乡建设委)

3.降低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新兴产业用地价格。严格执行新一轮城镇基准地价,建立独立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基准地价体系,细化新兴产业用地分类,根据不同用途下调评估修正系数,降低用地价格。(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发改委、市卫生计生委、市民政局)

4.出台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办法。针对从第二产业中分离出来的具有显著创新特征,以产品研发、核心技术产品生产试验等为主的产业,创新产业用地分类,引导产业集聚发展,从产业布局、产业准入、土地供应、分割转让、配套建设、供后监管等方面细化完善政策,降低企业用地成本,支持新型产业健康发展。(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局)

(二)降低企业用工成本。

1.继续推进建筑劳务用工制度改革。鼓励企业用工多元化,引导和支持一级以上资质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保有一定数量的自有技术工人队伍,成立自有劳务队伍,与长期合作、市场信誉好的劳务企业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鼓励企业建立以自有工人为骨干,专业承包和专业作业企业工人为主体,劳务派遣为补充的多元化用工制度。(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积极推动建筑劳务人员向产业工人转变。加大建筑工人技能培训力度,支持企业通过校企合作、网上培训、建立教育基地等方式,扩大自有工人培训规模,对培训技术工人成效突出的企业,市政府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给予资金支持。鼓励和引导一批木工、钢筋工、架子工、装配式建筑施工等劳务班组成立以专业作业为主的专业公司,作为建筑工人的主要载体,逐步实现农民工向建筑产业工人转变。(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

3.利用“互联网+”建立新型建筑用工服务平台。建立市建筑业劳务资源共享信息平台,将建筑工人供给、建设项目中标企业所需劳务用工的需求、施工现场技术工人基本配备标准、各个技能等级和工种的人工成本等信息展现在同一平台上。与劳务资源输出地建立合作关系,积极向务工人员推送信息平台APP,使农民工及时掌握用工信息。(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4.改善建筑工人生产生活环境。加强文明工地、建筑工人居住地基础设施建设,探索建设与工地分开的集中居住基地,改善建筑工人生产、居住环境。逐步将外来建筑务工人员尤其是将专业技术能手、企业技术骨干等纳入住房保障范围,逐步解决符合入学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医疗保障等后顾之忧,提高建筑务工人员的归属感和获得感,稳定我市建筑劳务市场。(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城乡建设委、市教育局、市卫生计生委)

5.进一步规范建筑劳务市场。依据市场行情,及时发布人工定额信息,督促相关方调整人工单价。从源头抓起,规范建筑劳务市场,引导企业合理制定建设工期。因环保要求等不可抗因素延误工期的要及时调整,停工期间现场所发生的人工、周转性材料及机械等费用,建设单位根据市场价格给予施工单位相应经济补偿。(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委)

(三)降低企业建材成本。

1.提升砂石料等建筑材料产能。积极向上级主管部门争取政策和工作支持,严格按照环境保护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要求,着力打造3—4处绿色发展、生态环保、集约高效的大中型矿山企业,优先保障我市对山石资源的需求,稳定我市砂石料价格。鼓励有实力的大型国有骨干企业参与矿山出让招拍挂和投资建厂,鼓励在有条件的场地建设砂石料、混凝土、装配式建筑产业一体化的建材生产基地,减少建材运输成本。支持现有砂石料、混凝土等建筑材料生产企业加大环保等资金投入,加强技术研发,加大河沙替代品—机制砂的开发、生产力度,着力解决河沙禁采带来的河沙供应短缺问题。(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发改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市城乡建设委)

2.实施环保“蓝绿名单”制度。合理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分类实施差别化环保管控措施。扩大纳入“蓝绿名单”企业范围,对符合绿色环保申报条件的企业,可纳入绿色环保清单,在发生重污染天气时,可优先生产,不再实施应急减排;对符合蓝色环保申报条件的企业,可纳入蓝色环保企业清单,在采暖期可正常生产,不再实施错峰生产;对涉及水泥、混凝土、砂石料厂等建材企业和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工程,以及涉及民生、治堵、应急抢险、生产工序不可间断的工程,在确保落实环保相关措施的前提下,可按照“一企一策”、“一项目一策”要求实施。(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委、市环保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城管局)

3.统筹产业发展,稳定建材供应。综合采用政府引导和市场调节相结合手段,引导水泥、混凝土等建材生产企业合理调整供应价格,鼓励企业扩大生产、增加产量,稳定市场供应。统筹协调工程机械、金属管件以及供能(电、气、水、暖)设备等产业发展,提高本地建材设备生产配套率。加大建材市场执法检查力度,畅通建材物流运输通道,规范建材市场经营活动,加强建材生产企业管理。依法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部分企业借供应紧缺之机哄抬价格、扰乱市场秩序行为。(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发改委、市城乡建设委、市城乡交通运输委、市公安局)

4.鼓励企业减排增效,加大资源再利用。大力推进建设项目建筑垃圾资源化再利用工作,加大资金支持力度,鼓励企业通过建筑垃圾现场再生加工形成建筑材料,降低建材成本。对建设单位在施工现场就地留存使用的建筑渣土相应核减方量,对核减的方量不收取处置费。结合山体修复、山体绿化建设,尽快就近合理选址建设2—3处建筑弃土消纳场,减少运距,降低企业运输成本。适当放宽、合理安排工程建筑垃圾运输时间和路线,提高土石方作业施工效率。(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城乡建设委、市林业和城乡绿化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

(四)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1.依法平等开放投资领域。坚持“非禁即入”原则,对于符合法律法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准入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支持建设项目吸纳各方资金投入。进一步优化投资项目审批流程,简化审批手续,压缩投资项目落地时间。严格执行负面清单制度,除需要核准的投资项目外,企业投资立项全部实行告知性备案。(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拓宽企业融资渠道。积极推动建设项目参建企业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努力拓宽融资渠道,有效降低工程建设资金成本。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到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境外资本市场上市;研究设立市股权质押增信引导基金和债务融资风险缓释引导基金,运用市场机制为“新三板”和符合增信条件的企业进行股权质押或债券融资提供增信服务。(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发改委)

3.帮助企业做好建设项目信贷融资规划,用好信贷优惠政策。搭建建设项目融资服务平台,组织开展常态化银企交流对接活动,帮助企业用好人民银行及金融机构对重点项目、民生领域的信贷优惠支持政策。借助开发性、政策性金融作用,在基础设施建设和重要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争取长期低成本资金;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棚户区改造、生态环保、住房租赁等建设项目可积极向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申请使用成本较低的PSL(抵押补充贷款)资金。(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发改委、市城乡交通运输委)

(五)减轻企业税费负担。

1.进一步清理规范涉企收费。持续加大行政事业性收费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收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等进行整理,全面推行收费清单“一张网”公示制度,助力企业“轻装快行”。(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帮助企业减轻税负。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鼓励企业加大工程施工技术、施工工艺研发力度,减低人工、材料成本,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按照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给予税前加计扣除。引导企业合理利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对于甲供工程、清包工工程等执行3%的征收率。对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项目,引导施工企业在采购货物和劳务时,同等条件下尽量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采购,并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主要为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申报抵扣税款。加大对施工企业的缓税支持力度。(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3.加大稳岗支持力度。延长失业保险费率由1.5%降至1.0%的政策至2019年4月30日,其中单位费率由1%降至0.7%,个人费率由0.5%降至0.3%。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费率在2017年7月由0.2%下调至0.15%的基础上,继续下调至0.08%。自2019年起,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用于企业职工在职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支出,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缴费负担。(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4.积极转变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缴纳方式。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明确保留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要制定措施推行银行保函、担保公司保函和保险保函三种形式的缴纳方式,切实减少工程建设领域资金占用问题,减轻企业负担。(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委、市金融办)

(六)差异化推进建筑产业化发展。

1.建立装配式建筑项目负面清单。实体经济项目原则上不强制要求装配式建筑比例指标;学校、幼儿园等教育设施项目建筑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的,以及商业、办公等公共建筑项目建筑面积小于10000平方米的,不强制采用装配式建筑方式。(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委、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

2.差异化采用装配式建筑形式。建设项目中有建筑单体超出国家、省现行有关装配式建筑标准、规范规定范围,不宜采用装配式技术的,不强制采用装配式建筑方式。别墅、独栋办公楼等低层建筑项目,有特殊工艺要求和使用功能要求的项目,可向装配式建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通过组织老师论证的形式确定是否采用装配式建筑方式。(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委、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

3.采用建设项目整体装配式指标计算比例方式。装配式建筑比例指标基于项目总建筑面积计算。(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委、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

(七)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1.深化“放管服”改革,贯彻落实“一次办成”要求。积极推动工程建设项目行政权力“全链条”下放,优化再造审批流程,不断探索商事登记便利化、容缺审批、“多评合一”、网络证照等审批制度改革,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建设,做到“一套材料、一窗受理、一表登记、一网通办、一次办成”,让“数据多跑路、让企业少跑腿”,便利企业项目审批。(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有关部门)

2.积极推行“拿地即开工”审批模式。优化再造审批服务流程,实行容缺受理方式,提前介入开展审批服务工作,切实提高建设项目审批效率。加强各部门各行业间信息互通共享,进一步压减审批要件,压缩审批时限,工业项目、其他工程建设项目从取得土地使用批准文件到获取施工许可证为止,其审批时间分别不超过15个工作日和30个工作日。(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有关部门)

3.工业实体经济项目实行“建成即使用”管理办法。全市范围内各类从事生产活动的工业建筑物、构筑物及必要的附属配套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完成后,经工程质量监督及消防部门抽验合格后即可先行投产使用,后续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实行“承诺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次性告知具体要求,建设单位按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备案即可,切实缩短项目建设周期。(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委、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公安局)

三、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降低建设成本的部署要求上来,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抓紧抓实抓出成效。市城乡建设委为本实施意见总牵头单位,负责督促相关责任单位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制定实施细则,统筹推进各领域工作。各区县要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切实做好降低建设成本工作。

(二)进一步规范建设市场行为。加大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市场行为的检查力度,始终保持对严厉打击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坚决防范和遏制肢解发包工程和指定采购、指定分包、签订“阴阳”合同以及拖延竣工结算、重复审价和拖欠工程款等问题,全力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切实营造统一开放、诚实守信、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环境。

(三)强化诚信体系建设。深入开展市场主体信用综合评价,充分运用大数据手段,推进信用信息资源跨部门开放共享,建立诚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约束机制。注重运用市场化、法治化手段推进环保、质量、安全等工作,规范执法监管,避免“一刀切”现象,制定可预期的环保、质量、安全等标准,为企业留足整改空间,避免动辄让企业停工停产。

(四)抓好支持政策落地。市有关部门要梳理现行涉企支持政策,列出清单并向社会公布,并有针对性开展专项督查。各责任单位要强化政策落实的主体责任,结合贯彻《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鲁政发〔2018〕2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内需补短板促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24号)等文件精神,在本实施意见印发后1个月内,制定推动政策落实的具体措施,细化分解任务,明确牵头单位,压实工作责任,实行送政策上门,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五)广泛开展宣传引导。创新宣传形式和载体,广泛宣传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重大意义、目标要求和政策措施,通过专题培训、老师讲座等形式,对本实施意见进行宣讲解读,最大限度凝聚共识。要强化典型推介和舆论引领,及时宣传各项工作进展情况和实际成效,正确引导社会预期,营造良好工作氛围。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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