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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居民维权意识的增强,有关“采光权”的诉讼也是越来越多,在建筑设计全过程中引入日照分析成为必然。现在日照有了硬性要求,必须通过调整规划、建筑高度来解决。
国家强制性日照规范
1.1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条文(2002版)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5.0.2-1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老年人居住的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
(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
(3)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的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
1.2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获得日照,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时,其中宜有二个获得日照。获得日照要求的居住空间,它的日照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中关于住宅建筑日照标准的规定。
1.3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第5.1.3条日照条文、残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应能获得冬至日日照不少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②疗养院半数以上疗养室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2小时日照标准。
1.4 《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2005)第4.1.3条日照规定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同的日照标准。
1.5 《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T50340-2003)第3.2.6规定老年人居住用房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宜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1.6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条文(2002版)医院病房楼应满足冬至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1.7 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内的组团绿地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
1.8 条规定托儿所、幼儿园生活用房应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少于3小时的要求,其活动场地应有不少于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
根据规范在项目中日照设计所面临的困难和挑战
困难
1.全国各地日照规范(标准)太多,无法详细熟悉;
2.项目设计周期太短,在日照分析方面占用太多时间不经济;
3.设计方案不停修改,日照分析效率跟不上,影响项目进展;
4.设计师无法得到专业、全面的日照分析技术培训机会;
5.无法顺利提供符合规划部门审查要求的项目日照分析报告书;
6.项目前期因考虑日照不全面,后期感觉无从下手。
挑战
1.解决“日照规范多、日照分析难、日照技术人员少”,需要熟悉项目所在地“日照分析计算规则”的重点内容。
2在项目设计全过程建立完善的日照分析管理制度。
3.如何建立、培养专业的技术人员?
那么现在举个典型的日照计算规则——以上海为例
日照标准是指《上海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所规定内容。
1.第二十九条“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层独立式住宅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低层独立式住宅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两小时;
②与其它居住建筑的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居住建筑的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一小时”。
2.第三十二条“医院病房楼、休(疔)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保证被遮挡的上述文教卫生建筑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三小时;
②在市区旧区进行改建的,其间距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两小时”的规定。
日照有效时间表
3.满窗日照的计算
日照计算基准面左右两个端点为计算点。窗户(或阳台)的宽度小于等于24米的,按实际宽度的左右两个端点为计算点。宽度大于24米的,按2.4米计算,以窗户(或阳台)的中点两侧各延伸1.2米为计算范围。(如下图)
4.窗户计算基准面按以下规则确定
一般窗户以外墙窗台面为计算基准面转角直角窗户、转角弧形窗户、凸窗等,一般以居室窗洞开口为计算基准面。(如下图 )
5.阳台计算规则
①两侧均无隔板遮挡也未封窗的凸阳台,以居室窗户的外墙窗台面为计算基准面,对阳台顶板所产生的遮挡影响可忽略不计;
②两侧或一侧有分户隔板的凸阳台,凹阳台以及半凹半凸阳台,以阳台栏杆面与外墙相交的墙洞口为计算基准面设计封窗的阳台,以封窗的阳台栏杆面为计算基准面。(如下图)
6.新建建筑影响范围确定
①日照分析前应先认定建筑的高度。建筑的高度在100米以下的,按实际阴影范围确定客体建筑对象;
②建筑的高度100米以上的,以其高度的1.4倍为半径,作出扇形的日照阴影范围,该阴影范围最小不得小于建筑高度100米的实际阴影范围,最大不超过半径300米的扇形阴影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