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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的概述
第一节 旅行社的概述
一、 旅行社的主管部门
根据我国《旅行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国家旅游局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各类旅行社及外国旅行社常驻机构实行属地管理。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旅行社进行监督管理。
二、 旅行社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
旅行社是指有营利目的,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旅游业务是指为旅游者代办出境、入境和签证手续,招徕、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安排食宿等有偿服务的经营活动
旅行社的主要法律特征有:
① 旅行社是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设立旅行社企业必须具备《条例》规定的条件,并以《条例》规定的程序设立,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即获得旅行社企业法人资格。
②旅行社所从事的旅游业务主要是招徕并接待旅游者,代办出境、入境和签证手续。③旅行社是以营利为目的,为旅游者提供有偿服务的企业,它实行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经营方式。
实践中,一些部门、单位组织的非营利性旅游活动不能视为旅行社的经营活动。
三、旅行社的种类及其经营范围
1.旅行社的种类
根据我国旅行社的发展状况,按照旅行社经营旅游业务的范围,将旅行社分为国际旅行社和国内旅行社两大类。2001年底,国务院根据我国政府在《服务贸易总协定》中就旅游业所做出的承诺,对《旅行社管理条例》进行了修订,专门增加了“对外投资旅行社的特别规定”章节,这表明我国旅游市场又增添了一类旅行社――外商投资旅行社。
2.旅行社的业务经营范围
旅行社的业务经营范围是旅行社经营的服务项目,是旅行社开展业务活动的具体内容。旅行社必须在核定的经营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
(1) 国际旅行社的业务经营范围
国际旅行社的业务经营范围包括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和国内旅游业务。具体可经营下列旅游业务:
① 招徕外国旅游者来中国,华侨与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中国台湾同胞归国及回内地旅游,为其代理交通、游览、住宿、饮食、购物、娱乐事务及提供导游、行李等相关服务,并接受旅游者委托,为旅游者代办入境手续;
② 招徕我国旅游者在国内旅游,为其代理交通、游览、住宿、饮食、购物、娱乐事务及提供导游、行李等相关服务;
③ 经国家旅游局批准,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民到外国和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中国台湾地区旅游,为其安排领队、委托接待及行李等相关服务,并接受旅游者委托,为旅游者代办出境及签证手续;
④ 经国家旅游局批准,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民到规定的与我国接壤国家的边境地区旅游,为其安排领队、委托接待及行李等相关服务,并接受旅游者委托,为旅游者代办出境及签证手续;
⑤其他经国家旅游局规定的旅游业务。
经营出境旅游业务(包括中国境内居民出国旅游业务、港澳台旅游业务和边境旅游业务)并不是所有的国际旅行社都享有的权利。国家旅游局对出境旅游业务经营权实行特许经营制度。国际旅行社只有具备了《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条件,并获得国家旅游局的批准才有权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2) 国内旅行社的业务经营范围
国内旅行的经营范围仅限于国内旅游业务。具体可经营下列旅游业务:
① 招徕我国旅游者在国内旅游,为其代理交通、游览、住宿、饮食、购物、娱乐事务及提供导游等相关服务;
② 为我国旅游者代购、代订国内交通客票,提供服务;
③其他经国家旅游局规定的与国内旅游业务有关的业务。
国内旅行社业务经营范围内的“我国旅游者”,仅指我国内地的公民,不包括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和中国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
(3)外商投资旅行社的业务经营范围
外商投资旅行社是指外国旅游经营者同中国投资者依法共同投资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和中外合作经营旅行社。外商投资旅行社可以经营入境旅游业务、国内旅游业务,但不得经营中国公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中国其他地区的人赴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和中国台湾地区的旅游业务。
四、旅行社的经营原则
根据《条例》规定,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
自愿原则是指旅行社在旅游活动中应当充分表达其真实意愿,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交易对象;不得通过欺诈、胁迫等手段强迫旅游者和其他企业在非自愿的情况下与其产生旅游法律关系。
平等原则是指旅行社与旅游者或其他经营者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与他们使权利义务,兼顾他人和社会利益,保证公平交易和公平竞争。
此外,旅行社在开展业务经营活动时,还应遵守社会公认的商业道德。
五、旅行社业务经营规则
旅行社应当按照《条例》规定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严禁超范围经营。旅行社的超范围经营包括:①国内旅行社经营国际旅行社业务;②国际旅行社未经批准经营出国旅游业务、港澳台旅游业务和边境旅游业务;③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超范围经营活动。
旅行社不得采取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旅游业务:①假冒其他旅行社的注册商标、和质量谁标志;②擅自使用其他旅行社的名称;③以承包、挂靠或变相承包、变相挂靠方式非法转让经营权或部分经营权;④与其他旅行社串通起来制定垄断价格,损害旅游者和其他旅行社的利益;⑤以低于正常成本价的价格参与况销;⑥委托非旅行社单位或者个人代理或变相代理经营旅游业务;⑦制造或散布有损其他旅行社的企业形象和商业信誉的虚假信息;⑧招徕旅游者,向旅游者提供虚假的旅游服务信息;⑨其他被国家旅游局认定为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行为。
旅行社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必须按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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