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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旅游住宿、饮食及娱乐管理法律制度
1. 对严重降低星级标准或符合认定达不到相应标准的星级饭店,可视情形予以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星级并公布等处理。
2. 我国的旅游住宿企业,凡是经营旅游住宿业务的,都必须设置治安保卫部门。
3.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4. 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由国务院卫生部门规定。
5.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6. 被吊销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做出之日起5年内的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7. 食品经营的食品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
8. 经星级评定委员会评定批复后,可以享有5年有效期的星级及其标志的使用权。
9. 全国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是执行《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的最高机构,负责组织五星饭店的评定工作。
10. 娱乐场所不得招用未成年人,招用外国人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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