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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电线路的保护
(1)一般规定
1、配电线路应装设短路保护、过负载保护和接地故障保护,作用于切断供电电源或发出报警信号。
2、配电线路采用的上下级保护电器,其动作应具有选择性;各级之间应能协调配合。但对于非重要负荷的保护电器,可采用无选择性切断。
(2) 短路保护
1、配电线路的短路保护,应在短路电流对导体和连接件产生的热作用和机械作用造成危害之前切断短路电流。对热作用需进行热稳定校验;对机械作用需进行短路容量校验。
2、绝缘导体的热稳定校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当短路持续时间不大于5s时,绝缘导体的热稳定应按下式进行校验:
S>=I*√t /K
式中:S――绝缘导体的线芯截面(mm2);
I――短路电流有效值(均方根值A);
t――在已达到允许最高持续工作温度的导体内短路电流持续作用的时间(s);
K――不同绝缘的计算系数。
②不同绝缘、不同线芯材料的K值,聚氯乙烯绝缘铜芯K=115, 铝芯K=76。
③短路持续时间小于0.1s时,应计入短路电流非周期分量的影响;大于5s时应计入散热的影响。
3、选用的低压断路器,短路电流不应小于低压断路器瞬时或短延时过电流脱扣器整定电流的1.3倍。
4、在线芯截面减小处、分支处或导体类型、敷设方式或环境条件改变后载流量减小处的线路,当越级切断电路不引起故障线路以外的一、二级负荷的供电中断,且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不装设短路保护:
①配电线路被前段线路短路保护电器有效的保护,且此线路和其过负载保护电器能承受通过的短路能量;
②配电线路电源侧装有额定电流为20A及以下的保护电器;
(3)过负载保护
1、配电线路的过负载保护,应在过负载电流引起的导体温升对导体的绝缘、接头、端子或导体周围的物质造成损害前切断负载电流。
2、过负载保护电器宜采用反时限特性的保护电器,其分断能力可低于电器安装处的短路电流值,但应能承受通过的短路能量。
3、过负载保护电器的动作特性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IB≤In≤IZ I2≤1.45IZ
式中:IB――线路计算负载电流(A);
In――熔断器熔体额定电流或断路器额定电流或整定电流(A);
Iz――导体允许持续载流量(A);
I2――保证保护电器可靠动作的电流(A)。当保护电器为低压断路器时,Iz为约定时间内的约定动作电流;当为熔断器时,Iz为约定时间内的约定熔断电流。
4、突然断电比过负载造成的损失更大的线路,其过负载保护应作用于信号而不应作用于切断电路。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为一级负荷
1?中断供电将造成人身伤亡时。
2 中断供电将在政治、经济上造成重大损失时。例如:重大设备损坏、重大产品报废、用重要原料生产的产品大量报废,国民经济中重点企业的连续生产过程被打乱需要长时间才能恢复等。
(2)二级负荷。
3?中断供电将影响有重大政治、经济意义的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例如:重要交通枢纽、重要通信枢纽、重要宾馆、大型体育场馆、经常用于国际活动的大量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等用电单位中的重要电力负荷。
在一级负荷中,当中断供电将发生中毒、爆炸和火灾等情况的负荷,以及特别重要场所的不允许中断供电的负荷,应视为特别重要的负荷。
(2)二级负荷
1)中断供电将在政治、经济上造成较大损失时。例如:主要设备损坏、大量产品报废、连续生产过程被打乱需较长时间才能恢复、重点企业大量减产等。
2)中断供电将影响重要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例如:交通枢纽、通信枢纽等用电单位中的重要电力负荷,以及中断供电将造成大型影剧院、大型商场等较多人员集中的重要的公共场所秩序混乱。?
(3)三级负荷。
不属于一级和二级负荷者应为三级负荷
1.1.2一~三级负荷供电要求
一级负荷的供电电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级负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2)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除由两个电源供电外,尚应增设应急电源,并严禁将其他负荷接入应急供电系统。
二级负荷的供电系统,宜由两回线路供电。在负荷较小或地区供电条件困难时,二级负荷可由一回6kV及以上专用的架空线路或电缆供电。当采用架空线时,可为一回架空线供电;当采用电缆线路时,应采用两根电缆组成的线路供电,其每根电缆应能承受100%的二级负荷。
三级负荷对供电无特殊要求,一般按其容量大小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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