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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12条 排架支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排架必须支设在坚实、平整的地基上,并应有足够的支承面积。排架支柱下端一般应垫以通长垫木或型钢。
二、采用多层排架支模时,应根据支柱材料情况选择合适的层次,一般每层排架的高度以4~5m为宜。上下层排架的支柱应在一条竖直线上,其轴心偏差不超过立柱断面直径或短边长度的1/4,且不超过30mm。
三、排架支柱的纵横向必须设置水平拉杆和剪刀撑,并与排架支柱连接牢固。水平拉杆的上下步距不宜大于2m,垂直剪刀撑间距不宜大于6m。当楼层高度超过10m时,尚需考虑设置水平向剪刀撑。排架支柱纵距应由计算决定,一般宜取0.6~1.2m。
四、每层排架顶部均应有通长的托板,其宽度应满足搁置上层排架的需要。支柱底部宜用木楔楔紧或在中部设螺旋调节装置。
五、支柱宜选用长料,同一支柱的连接接头不宜超过两个。
六、单排柱的排架,应在横向与建筑物或地面拉接牢固。
第3.2.13条 桁架支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层间高度大于5m时,宜用桁架支模。桁架宜采用下泵式钢桁架或钢木混合桁架。桁架形式、构造及用料规格应由计算确定。
二、桁架各节点的结合应紧密,上弦杆应有3‰起拱度。桁架制作质量应参照《钢结构工程验收规范》(GBJ205―83)等有关规范,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必要时可抽样做荷载试验。
三、桁架的榀数、间距应由计算决定,桁架之间应用水平拉杆联系,并使同一平面内的所有桁架组成一个空间整体。
四、桁架宜搁置在排架立柱的竖向中心线上,以保证桁架荷载能可靠地传到排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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