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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构件的运输和堆放
第2.3.1条 构件的运输和堆放除应符合《钢筋混凝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4―83)第5.2.1条和第5.2.2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当采用拖车运输构件时,应使构件的搁置点有自由转动的可能。
二、大型钢筋混凝土墙板运输时,应配备专用托架采用侧靠立放的方法。墙板堆放时也应侧靠立放,并宜用支架固定。两个搁置点处宜设木垫块,板与板之间的上口必须用等厚的垫木隔开。
三、肋形板平卧叠放时,板与板之间在吊点处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0mm等厚的垫木,上下垫木应对齐并垫实。
四、构件堆放搁支用的垫木应采用方木,不得用圆木或其他扭曲、腐烂、松软的木料。
五、构件宜按不同类型分别堆放,在施工现场应按吊装顺序进行堆放,其标志要明显。
第2.3.2条 构件安装必须具有经过批准的安装方案和施工措施。
第2.3.3条 构件的柱接头和梁柱接头部位的二次灌浆面,在安装前必须凿毛。
第2.3.4条 安装时构件的混凝土强度,如设计无要求时,不应低于设计标号的70%。
第2.3.5条 用钢丝绳绑缚构件进行起吊时,应在绑缚处放设衬垫,重型构件应使用特制的钢护角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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