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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电气工程师考试建筑工程建设施工验收规范6

|0·2013-01-05 16:44:09浏览0 收藏0

  第2.2.17条 验收构件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构件外观如有缺陷及损伤时,应按《钢筋混凝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4―83)第4.7.1条进行修整后,方能进行验收。

  二、框架构件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2.2.17的规定,其他构件应符合《钢筋混凝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定》(GBJ204―83)表5.1.6的有关规定。

  表2.2.17 框架构件的允许偏差

  项 次 项 目 允 许 偏 差

  (mm)

  1 截 面 尺 寸 总长 ±10

  宽 +5

  -8

  高 +8

  -5

  2 侧 向 弯 曲 柱 l1/750且≤20

  梁 l1/750且≤15

  3 对 角 线 差 l2≤20m 15

  l2>20m 20

  4 预 埋 件 钢板中心线位移 a≤200mm 10

  a>200mm 20

  螺栓中心线位移 5

  螺栓外露长度 +10

  -5

  5 支 承 面 标 高 梁 顶 +5

  -10

  牛 腿 顶 +5

  -10

  6 跨 距 一榀框架柱中心线相对距离 ±5

  7 保护层厚度 +10

  -5

  8 表面平整度 8

  9 密合式接头 分段隔板倾斜度(两个方向) 1/100(长、宽)

  注:1. l1为构件长度;

  2. l2为构件对角线长度;

  3. a为预埋件短边长度。

  三、每件构件均应标明编号、方向、制作日期及验收合格的印记。

  (Ⅱ)外包钢骨架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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