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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条 火灾危险环境的电气装置$lesson$
第4.3.1条 火灾危险环境的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周围环境化学的、机械的、热的、霉菌及风沙等环境条件对电气设备的要求。
第4.3.2条 在火灾危险环境内,正常运行时有火花和和外壳表面温度较高的电气设备,应远离可燃物质。
第4.3.3条 在火灾危险环境内,不宜使用电热器。当生产要求必须使用电热器时,应将其安装在非燃材料的底板上。
第4.3.5条 电压为10kV及以下的变电所、配电所,不宜设在有火灾区域的正上面或正下面。若与火灾危险区域的建筑物毗连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电压为1~10kV配电所可通过走廊或套间与火灾危险环境的建筑物相通,通向走廊或套间的门应为难燃烧体的。
二、变电所与火灾危险环境建筑物共用的隔墙应是密实的非燃烧体。管道和沟道穿过墙和楼板处,应采用非燃烧性材料严密堵塞。
三、变压器室的门窗应通向非火灾危险环境。
表4.3.4 电气设备防护结构的选型
注:①在火灾危险环境21区内固定安装的正常运行时有滑环等火花部件的电机,不宜采用IP44结构。
②在火灾危险环境23区内固定安装的正常运行有滑环等火花部件的电机,不应采用IP21型结构,而应采用IP44型。
③在火灾危险环境21区内固定安装的正常运行时有火花部件的电器和仪表,不宜采用IP44型。
④移动式和携带式照明灯具的玻璃罩,应有金属网保护。
⑤表中防护等级的标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的分类》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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