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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工程师辅导资料: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35)

|0·2011-11-17 08:54:11浏览1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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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火灾危险环境$lesson$

  第4.1条 一般规定

  第4.1.1条 对于生产、加工、处理、转运和贮存过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下列火灾危险物质之一时,应进行火灾危险环境的电力设计。

  一、闪点高于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在物料操作温度高于可燃液体闪点的情况下,有可能泄漏但不能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可燃液体。

  二、不可能形成爆炸性粉尘混合物的悬浮状、堆积状可燃粉尘或可燃纤维以及其它固体状可燃物质。

  第4.1.2条 在火灾危险环境中能引起火灾危险的可燃物质为下列四种:

  一、可燃液体:如柴油、润滑油、变压器油等。

  二、可燃粉尘:如铝粉、焦炭粉、煤矿粉、面粉、合成树脂粉等。

  三、固体状可燃物质:如煤、焦炭、木等。

  四、可燃纤维:如棉花纤维、麻纤维、丝纤维、毛纤维、木质纤维、合成纤维等。

  第4.2条 火灾危险区域划分

  第4.2.1条 火灾危险环境应根据火灾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和后果,以及危险程度及物质状态的不同,按下列规定进行分区。

  一、21区:具有闪点高于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在数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的环境。

  二、22区:具有悬浮状、堆积状的可燃粉尘或可燃纤维,虽不可能形成爆炸混合物,但在数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危险的环境。

  三、23区:具有固定状可燃物质,在数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危险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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