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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4条在爆炸性粉尘环境中,产生爆炸必须同时存在下列条件:
一、存在爆炸性粉尘混合物其浓度在爆炸极限以内;
二、存在中以点燃爆炸性粉尘混合物的火花、电弧或高温。
第3.15条 在爆炸性粉尘环境中应采取下列防止爆炸的措施:
一、防止产生爆炸的基本措施,应是使产生爆炸的条件同时出现的可能性减小到最小程度。
二、防止爆炸危险,应按照爆炸性粉尘混合物的特征,采取相应的措施。爆炸性粉尘混合物的爆炸下限随粉尘的分散度、湿度、挥发性物质的含量、灰分的含量、火源的性质和温度等而变化。
三、在工程设计中应先取下列消除或减少爆炸性粉尘混合物产生和积聚的措施:
1.工艺设备宜将危险物料密封在防止粉尘泄漏的容器内;
2.宜采用露天或开敞式布置,或采用机械除尘或通风措施;
3.宜限制和缩小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并将可能释放爆炸性粉尘的设备单独集中布置;
4.提高自动化水平,可采用必要的安全联锁;
5.爆炸危险区域应设有两个以上出入口,其中至少有一个通向非爆炸危险区域,其出入口的门应向爆炸危险性较小的区域侧开启;
6.应定期清除沉积的粉尘;
7.应限制产生危险温度及火花,特别是由电气设备或线路产生的过热及火花。应选用防爆或其它防护类型的电气设备及线路;
8.可增加废料的湿度,降低空气中粉尘的悬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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