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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爆炸性粉尘环境$lesson$
第3.1条 一般规定
第3.1.1条对用于生产、加工、处理、转运或贮存过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爆炸性粉尘、可燃性导电粉尘、可燃性非导电粉尘和可燃纤维与空气形成的爆炸性粉尘混合物环境时,应进行爆炸性粉尘环境的电力设计。
第3.1.2条 在爆炸性粉尘环境中粉尘应分为下列四种。
一、爆炸性粉尘:这种粉尘即使在空气中氧气很少的环境中也能着火,呈悬浮状态时能产生剧烈的爆炸,如镁、铝、铝青铜等粉尘。
二、可燃性导电粉尘:与空气中的氧起发热反应而燃烧的导电性粉尘,如石墨、炭黑、焦炭、煤、铁、锌、钛等粉尘。
三、可燃性非导电粉尘:与空中的氧起发热反应而燃烧的非导电性粉尘,如聚乙烯、苯酚树酯、小麦、玉米、砂糖、染料、可可、木质、米糠、硫磺等粉尘。
四、可燃纤维:与空气中的氧起发热反应而燃烧的纤维,如棉花纤维、麻纤维、丝纤维、毛纤维、木质纤维、人造纤维等。
第3.1.3条 在爆炸性粉尘环境中出现粉尘应按引燃温度分组,并应符合表3.1.3的规定。
表3.1.3 引燃温度分组

注:确定粉尘温度组别时,应取粉尘云的引燃温度和粉尘层的引燃温度两者中的低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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