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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工程师辅导资料: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19)

|0·2011-11-04 09:01:04浏览0 收藏0

  第2.5条 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气装置

  第2.5.1条 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力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力设计宜将正常运行时发生火花的电气设备,布置在爆炸危险性较小或没有爆炸危险的环境内。

  二、在满足工艺生产及安全的前提下,应减少防爆电气设备的数量。

  三、爆炸性气体环境内设置的防爆电气设备,必须是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产品。

 

  注:气体或蒸气爆炸性混合物分级分组举例应符合附录三的规定。

  第2.5.2条 爆炸性气体环境电气设备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根据爆炸危险区域的分区、电气设备的种类和防爆结构的要求,应选择相应的电气设备。

  二、选用的防爆电气设备的级别和组别,不应低于该爆炸性气体环境内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级别和组别。当存在有两种以上易燃物质形成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时,应按危险程序较高的级别和组别选用防爆电气设备。

  三、爆炸危险区域内的电气设备,应符合周围环境内化学的、机械的、热的、霉菌以及风沙等到不同环境条件对电气设备的要求。电气设备结构应满足电气设备在规定的运行条件下不降低防爆性能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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