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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16条 无释放源的生产装置区与通风不良的且有第一级释放源的爆炸性气体环境相邻,并用非燃烧体的实体墙隔开,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图2.3.16):
一、第一级释放源上方排风罩内的范围划为1区;
二、当易燃物质重于空气时,1区外半径为15m的范围内划为2区;
三、当易燃物质轻于空气时,1区外半径为4.5m的范围内划为2区。

图2.3.15-2 与有顶无墙建筑物相邻(门窗位于爆炸危险区域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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