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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15条 无释放源的生产装置区与有顶无墙建筑物且有第二级释放源的爆炸性气体环境相邻,并用非燃烧体的实体墙隔开,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图2.3.15-1及图2.3.14-2):
一、当易燃物质重于空气时,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15m的范围内划为2区;
二、当易燃物质轻于空气时,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4.5m的范围内划为2区;
三、与爆炸危险区域相邻,用非燃烧体的实体墙隔开的无释放源的生产装置区,门窗位于爆炸危险区域内时划为2区,门窗位于爆炸危险区域外时划为非危险区。
图2.3.15-1 与有顶无墙建筑物相邻(门窗位于爆炸危险区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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