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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14条 无释放源的生产装置区与通风不良的、且有第二级释放源的爆炸性气体环境相邻,并用非燃烧体的实体墙隔开,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图2.3.14):
一、通风不良的、有第二级释放源的房间范围内划为1区;
二、当易燃物质重于空气时,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15m的范围内划为2区;
三、当易燃物质轻于空气时,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4.5m的范围内划分为2区。
图2.3.14 与通风不良的房间相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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