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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工程师辅导资料: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11)

|0·2011-11-01 09:05:09浏览0 收藏0

  第2.3.10条 对于开顶贮罐或池的单元分离器、预分离器和分离器液体表面为连续级释放源的,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图2.3.10):

  图2.3.10 单元分离器、预分离器和分离器

  一、单元分离器和预分离器的池壁外,半径为7.5m,地坪上高度为7.5m,及至液体表面以上的范围内划为1区;

  二、分离器的池壁外,半径为3m,地坪上高度为3m,及至液体表面以上的范围内划为1区;

  三、1区外水平距离半径为3m,垂直上方3m,水平距离半径为7.5m,地坪上高度为3m以及1区外水平距离半径为22.5m,地坪上高度为0.6m的范围由划为2区。

  第2.3.11条 对于开顶贮罐或池的溶解气游离装置(溶气浮选装置)液体表面为连续级释源的,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图2.3.11):

  图2.3.11 溶解气游离装置(溶气浮选装置)(DAF)

  一、液体表面至地坪的范围划为1区;

  二、1区外及池壁外水平距离半径为3m,地坪上高度为3m的范围内划为2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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