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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7条 对于易燃物质轻于空气,通风良好且为第二级释放源的主要生产装置区,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图2.3.7):
当释放源距地坪的高度不超过4.5m时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4.5m,顶部与释放源的距离为7.5m,及释放源至地坪以上的范围内划为2区。
图2.3.7 易燃物质轻于空气、通风良好的生半装置区
注:释放源距地坪的高度超过4.5m时,应根据实践经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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