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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工程师辅导资料: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6)

|0·2011-10-26 08:46:10浏览0 收藏0

  第2.3.4条 易燃物质重于空气,释放源在封闭建筑物内,通风不良且为第二级释放源的主要生产装置区,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图2.3.4):

  一、封闭建筑物内和在爆炸危险区域内地坪下的坑、沟划为1区;

  二、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15m,高度为7.5m的范围内划为2区,但封闭建筑物的外墙和顶部距2区的界限不得小于3m,如为无孔洞实体墙,则墙外为非危险区;

  三、以释放源为中心,总半径为30m,地坪上的高度为0.6m,且在2区以外的范围内划为附加2区。

  易燃物质重于空气的贮罐,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图2.3.5-1及图2.3.5-2):

  一、固定式贮罐,在罐体内部未充惰性气体的液体表面以上的空间划为0区,浮顶式贮罐顺浮顶移动范围内的空间划为1区;

  二、以放空口为中心,半径为1.5m的空间和爆炸危险区域内地坪下的坑、沟划为1区;

  三、距离贮罐听外壁和顶部3m的范围内划为2区;

  四、当贮罐周围设围堤时,贮罐外壁至围堤,其高度为堤顶高度的范围内划为2区。

  图2.3.5-1 易燃物质重于空气、设在户外地坪上的固定式贮罐

  图2.3.5-2 易燃物质重于空气、设在户外地坪上的浮顶式贮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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