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信预约提醒成功
第2.3.4条 易燃物质重于空气,释放源在封闭建筑物内,通风不良且为第二级释放源的主要生产装置区,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图2.3.4):
一、封闭建筑物内和在爆炸危险区域内地坪下的坑、沟划为1区;
二、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15m,高度为7.5m的范围内划为2区,但封闭建筑物的外墙和顶部距2区的界限不得小于3m,如为无孔洞实体墙,则墙外为非危险区;
三、以释放源为中心,总半径为30m,地坪上的高度为0.6m,且在2区以外的范围内划为附加2区。
易燃物质重于空气的贮罐,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图2.3.5-1及图2.3.5-2):
一、固定式贮罐,在罐体内部未充惰性气体的液体表面以上的空间划为0区,浮顶式贮罐顺浮顶移动范围内的空间划为1区;
二、以放空口为中心,半径为1.5m的空间和爆炸危险区域内地坪下的坑、沟划为1区;
三、距离贮罐听外壁和顶部3m的范围内划为2区;
四、当贮罐周围设围堤时,贮罐外壁至围堤,其高度为堤顶高度的范围内划为2区。
图2.3.5-1 易燃物质重于空气、设在户外地坪上的固定式贮罐
图2.3.5-2 易燃物质重于空气、设在户外地坪上的浮顶式贮罐
查看更多内容: 电气工程师考试频道 电气工程师课程试听 电气工程师考试论坛
?2012年电气工程师考试网上辅导招生简章!
?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内容简介
?权威老师主讲2012电气工程师辅导课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