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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工程师辅导: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条文火电部分(77)

|0·2011-09-28 08:56:53浏览0 收藏0

  《电站钢结构焊接通用技术条件》DL/T 678-1999$lesson$

  4.3.2 塞焊和槽焊的要求:

  f) 低合金调质结构钢不允许采用.塞焊和槽焊。

  4.6 焊件组装

  4.6.1 焊件对接允许对口错位如下:

  a) 一类焊缝 10%的板厚且不大于2mm。

  b) 二类焊缝 15%的板厚且不大于3mm。

  c) 三类焊缝.20%的板厚且不大于4mm。

  d) 不同厚度焊件对口错位允许值按薄板计算。

  5.1.11 工卡具、引弧板和引出板等应采用机械加工或碳弧气刨或气割方法去除,严禁用锤击落;采用碳弧气刨或气割方法时应在离工件表面3mm以上处切除,严禁损伤母材。去除后应将残留痕迹打磨修整,并认真检查。

  8.2.5 焊缝同一位置返修次数一般不应超过两次,第三次返修必须经技术总负责人批准,并将返修情况记入产品质量档案。

  《管道焊接接头超声波检验技术规程》DL/T 820-2002

  5.5.3 缺陷的级别评定

  根据缺陷的性质、幅度、指示长度分为四级:

  5.5.3.1 最大反射波幅度达到SL线或Ⅱ区的缺陷,根据缺陷指示长度按表5的规定予以评级。

  5.5.3.2 对接焊缝允许存在一定尺寸根部未焊透缺陷,根据其反射波幅度及指示长度按表6的规定予以评级。

  5.5.3.3 性质为裂纹、未熔合、根部未焊透(不允许存在未焊透的焊缝)评定为Ⅳ级。

  5.5.3.4 发射波幅度位于RL线或Ⅲ区韵缺陷评定为Ⅳ级。

  5.5.3.5 最大反射波幅度不超过EL线,和反射波幅度位于I区的非裂纹、未熔合、根部未焊透性质的缺陷,评定为I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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