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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工程师辅导: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条文火电部分(56)

|0·2011-09-22 08:36:56浏览0 收藏0

  《火力发电厂地基处理技术规定》DL/T 5024-1993$lesson$$lesson$

  2.0.2 在下列条件下,火电厂应进行地基处理:

  (1) 天然地基承载力或变形不能满足建筑物使用要求;

  (2) 发现地基有暗沟、隐埋湖塘、暗浜、土洞或溶洞;

  (3) 地震区存在可液化土层的地基,不能满足抗液化要求;

  (4) 经技术经济比较,处理的地基比天然地基更为合理;

  (5) 在软土地基上,建筑物各单元的高度、荷载、刚度或基础埋置深度相差悬殊或对地基具有特殊工艺设计要求时。

  《防洪标准》GB 50201-1994

  4.0.5 工矿企业的尾矿坝或尾矿库,应根据库容或坝高的规模分为五个等级,各等级的防洪标准按表4.0.5的规定确定。

  表4.0.5 尾矿坝或尾矿库的等级和防洪标准

  4.0.6 当尾矿坝或尾矿库一旦失事,对下游的城镇、工矿企业、交通运输等设施会造成严重危害,或有害物质会大量扩散的,应按表4.0.5的规定确定的防洪标准提高一等或二等。对于特别重要的尾矿坝或尾矿库,除采用表4.0.5中I等的最高防洪标准外,尚应采取专门的防护措施。

  7.0.8 火电厂灰坝或灰库的防洪标准,应根据其工程规模按本标准第4.0.5条和第4.0.6条的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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